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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圳机场享受特区待遇问题的批复


(1989年4月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日《转报深圳市政府关于深圳机场享受特区企业待遇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机场建设所需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营运后的所得税按特区企业待遇征收。

  二、在机场所在地与外商举办的合资项目,不享受特区企业待遇,个别特殊项目要求享受特区企业待遇的,应专项报批。

  三、机场工作人员的待遇问题,由省、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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