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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1990年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990年5月28日)


  国务院同意《1990年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几年来,经济特区的开发建设,特别在发展外向型经济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实践证明,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的基本政策和措施是正确的、成功的。

  进一步办好经济特区,对于推动改革开放,扩大国际影响,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缓解当前暂时困难的一项重要措施。经济特区要继续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中求稳定、求提高、求发展。要积极吸收、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更有效地扩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把外向型经济提高到新水平。

  广东、福建、海南三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经济特区的领导和指导,支持特区更好地发展外向型经济,充分发挥特区在对外开放中的窗口和基地作用。

1990年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
(1990年3月20日)


  2月5~8日,国务院在深圳召开经济特区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关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经济特区的负责同志,广东、福建、海南三个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田纪云副总理主持了会议。2月8日,李鹏总理专程到会听取汇报,作了重要讲话。会议交流了各经济特区的工作情况,讨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抓好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更好地发展外向型经济,充分发挥对外开放窗口和基地作用问题。现纪要如下:

                (一)

  会议认为,1986年经济特区工作会议以来,特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方针,把经济工作重点从初创阶段的“搭架子、打基础”转到“抓生产、上水平、求效益”方面来,努力发展以工业为主、工贸结合的外向型经济,取得了显著效果。1989年5个经济特区的工业总产值达到240亿元,比1985年增长了2.4倍,初步形成了具有轻、小、精、新等特色的工业结构,成为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最快的地方。外贸出口值达到38.5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8.9%。特区自产工业口出口率不断提高,接近40%,深圳已达到58.4%。实际吸收外商投资累计达到412亿美元,占全国的1/4以上。外商投资从非生产性项目和一般加工项目向技术水平较高、规模较大的项目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区的财政收入不断增加,外汇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经济特区在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同时,积极开展与内地的经济联系。通过内联企业和多种合作方式传递信息、转移技术、拓展贸易、培训人员等,日益成为内地企业联系国际市场的重要窗口,在全国的经济生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说明,经济特区的发展方向是正确的,成绩是显著的,并且逐步摸索出一套建设特区的经验。应当认真总结这些宝贵经验,通过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把经济特区办得更好。

                (二)

  会议指出,经济特区要在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中求稳定、求提高、求发展,积极吸收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更有效地扩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把外向型经济提高到新水平,在沟通内外经济技术联系,出信息、出技术、出经验、出人才和扩大出口创汇、增加社会积累等方面更好地为全国服务,在服务中进一步发展壮大。为此,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把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具体贯彻落实到特区工作中去。今明两年全国经济工作总的要求是:加强治理整顿,进一步深化改革,使国民经济逐步走上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道路。经济特区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把思想统一到五中全会精神上来,认真搞好治理整顿工作。要继续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按照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引导投资方向。把有限的财力主要用在基础设施项目、产品出口项目和技术先进项目上,注重提高经济素质和投资效益。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政策,认真深入地做好整顿公司、整顿市场秩序的工作,使流动领域做到活而有序。要控制劳务费用的增长,提高劳动生产率,保持吸引外商投资的优势,提高产品外销的竞争能力。要立足于特区初步积累的经济实力,发挥处于对外开放前沿的有利条件,大力开拓外销市场。只要产品适销对路,企业经济效益好,生产发展速度可以而且应该比全国高一些,为国家克服当前的暂时困难作出贡献。海南特区的开发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规划要有利于发挥自己的优势,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开发建设,国家继续从各方面给予支持。

  (二)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更有成效地吸收外商投资。通过吸收外商投资,带进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国际市场销售渠道,是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要媒介。特区要进一步把这个环节抓好,抓得更有成效。要按照国家吸收外资的产业政策和特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要求,引导外商投资方向。要在提高加工工业水平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引进一些原材料工业和基础元器件工业项目,增强产品的综合配套能力。要积极发展与国际上有经济技术和经营销售实力的大企业合作,争取兴办一批技术先进、效益较高、外销能力强的骨干项目。同时,还要继续举办“两头在外”,投资少、周期短、收效快的项目。

  特区改善投资环境,首先要帮助已经投产开业的企业,特别是对外影响大、投资规模大的原材料、元器件工业企业,落实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厦门特区还在重点帮助办好台商投资企业。要不断改进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同时要强化监督机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深圳、厦门等特区都面临着供电、供水、交通运输、通讯等基础设施急待改善的问题,要搞好已经批准的机场、港口、电厂等重大设施项目的建设。要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搞基础设施,尽快使这方面条件有较大的改进。

  (三)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增强国际交换和竞争能力。特区要把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步子迈得更大些,关键是拓展国际市场,扩大产品出口能力。要进一步提高特区自产产品的出口比重,对国际市场适销,国内原材料短缺的产品,应大力发展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实行“两头在外”,并努力提高净创汇率;对国际市场适销,国内原材料比较宽裕的产品,应组织深加工,实现高增值出口。

  特区发展外向型经济,必须把提高经济效益放在首位,逐步实现由速度型向效益型转变。特区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能停留在目前以劳动密集产业为主的状态,要大力推动科技进步,向技术密集产业转变。要总结推广办好集团企业的经验,培植一批工贸技结合的集团企业,把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统一起来,把供销两头密切联系起来,形成关联企业协作配套的整体竞争能力。要联合内地企业和科研单位,搞好合作,加强应用技术的二次开发,创制新产品、新花色、新款式、新功能,把特区的产业和产品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深圳特区要进一步加强开拓海外市场的能力,逐步建立国际信息、销售网络,发展远洋贸易。发展在深圳接订单、搞开发、做设计,把加工制造向内地扩散的业务,更好地发挥窗口和基地作用。

  特区要重视农业,尤其是海南特区。要有计划地组织农业开发,发展创汇农业产品。注意保护耕地,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四)适应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建立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和富有活力的企业经营机制。

  特区经济是国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组成部分,特区经济运行机制同样要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由于特区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外向型经济,市场调节的作用要发挥得更充分一些,调节的范围可以大一点,方式可以灵活一点。加强计划指导和宏观调控,正是为了引导特区经济向外向型发展。特区的经济体制改革要遵循这一方向进一步深入和完善。正在进行的各项改革措施,要继续深入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在搞活经济、增强企业自我发展活力的同时,必须把宏观管理抓好,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构,以有效的管理调控,指导和促进开放搞活。要进一步加强经济法规建设,使特区经济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法规化。

                (三)

  会议强调,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特区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区的干部在频繁的对外经济交往中,在吸收利用外资、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政治上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持正确的政治方面。对敌对势力的“和平演变”阴谋,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对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要保持高度的警觉,进行有效的斗争。

  要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深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马列著作、毛泽东著作和邓小平著作,理论联系实际,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发扬求实精神,指导特区的各项建设。要发扬勤检建国、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克服消极腐败现象。

  要普及和提高文化科学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倡导移风易俗。对社会上出现的“六害”和各种丑恶现象。要运用法律的、教育的的武器予以扫除,常抓不懈。对海外黑社会的渗入,必须密切注视,坚持打击,解决在萌芽状态。特区在经济不断繁荣,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的同时,要努力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使人民安居乐业、使投资者放心,更好地显示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新风貌。

                (四)

  会议强调,要继续认真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对经济特区的各项特殊政策措施。各级有关部门在制定经济管理具体措施时,应从特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允许其有一定灵活性,支持特区更好地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地区的基本政策措施不变,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的精神,针对当前实际工作的需要,会议明确以下各点:

  (一)特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和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仍按国务院对经济特区的现行规定执行(深圳等四个特区按国发〔1986〕21号和国发〔1988〕22号文件,海南特区按国发〔1988〕24号文件)。对于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特区改善产业结构,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投资规模指标不足时,特区可报请国家计委适当调整增加。在国家计划确定的投资总规模内,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工,由特区自行决定。但对我内地单位在海外及港澳地区兴办企业的法人代表,返回内地投资的企业开工,仍需按原有规定程序报批。

  (二)为了与特区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相衔接,特区人民政府审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为耕地1000亩以下或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超过限额,应经省报国务院审批。

  (三)年度人民币信贷计划,深圳继续实行切块安排,厦门、珠海、汕头特区仍实行戴帽下达的办法。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经济特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与外商投资配套的奖金和流动奖金贷款指标。年度外汇信贷管理办法不变,请中国银行根据特区外汇存款增加的情况,对效益好的重点项目所需外汇贷款给予支持安排。

  特区自借自还的对外借款,仍按现行办法实行国家计划指标控制。筹借商业贷款需要担保的,可商请中国银行或经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承保,也可由各特区指定一家外汇资金充足、对外信誉良好的特区金融性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对外承保。

  (四)特区一般贸易收汇仍实行按净创汇“倒二八”分成的办法。为解决计算分成、结算留成外汇时间过长,影响外汇周转速度的问题,可采取预拨留成外汇的办法。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按上一个月机电产品收汇的100%、其他商品的80%预拨留成外汇,每季结算,多退少补。特区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以进养出的生产企业的留成外汇,可申请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将部分留成外汇买成现汇,用于经常性的外汇资金周转。卖汇总额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五)特区进口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生产性物资,深圳、厦门和海南特区每年按实际需要直接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报计划;珠海、汕头特区应先向省申报计划,经平衡后再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戴帽下达,在批准数额内,领取进口许可证并组织进口。

  继续允许特区外贸企业、工贸企业自营特区自产产品(除统一经营的一类商品外)出口,适当增加特区自产产品出口的配额和许可证数额,并简化审批办证手续。经贸部驻广东特派员办事处派出小组到珠海、汕头两特区就地发证。对已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因出口商品类别和实行许可证的商品范围调整,应本着重合同、守信誉、不追溯既往的原则,尽力保证其按批准的生产规模领证出口。

  (六)允许深圳在海关的保税仓库制度基础上,试办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统一组织生产资料进口,供应特区内企业,以逐步改变由于各企业自行零星进口而产生的难以集中管理、外商钻空子转移利润等弊端。具体实施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特区办公室会同经贸部、物资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口审查办公室等部门商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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