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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的批复


(1986年9月26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四月三十日《关于调整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利于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同意将其地域范围作适当调整。

  一、将位于开发区内的水工大队用地(零点二六平方公里)和工程二处用地(零点三九平方公里)划出开发区。

  二、将霞海码头(零点三五平方公里)划入开发区,作为开发区的对外专用码头。

  三、将沿人民大道南起 塘河、北至文保河西侧一百五十米内已征用的土地(约零点三五平方公里),划入开发区。

  请广东省人民政府责成湛江市人民政府设立若干界桩,以利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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