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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


(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经华主席、党中央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务院财贸小组代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它的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国家计划,保护正当的经济活动,打击资本主义势力,防止资本主义倾向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大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组织和领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为实现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是:

  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处理投机倒案件。情节严重应该法办的,送政法部门处理。管理全民和集体企业的购销合同、加工订货合同,调解仲裁纠纷。管理外地采购、推销人员。

  管理集市贸易,保护正当交易,取缔黑市活动。

  对工商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检查、制止工商企业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行为,取缔无证经营。

  管理商标。对本国企业使用的商标统一审查、注册,协助工商部门监督检查商品质量。对外国企业向我国申请注册的商标,根据互惠原则办理注册。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违反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令的行为,有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尊重它的职权,服从它的管理。

  三、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总局和地方双重领导,以地方领导为主。地方各级党委和革命委员会要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在地方,应设立和充实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统一名称。县和县以上各级设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同级革命委员会领导下的一个直属单位。县以下设工商行政管理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员列入国家行政编制;工商行政管理所人员列入国家事业编制,其工资福利待遇按当地基层税务人员同样对待。

  为了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设立商品检验机构。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税务、银行以及工业、商业、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互相支持。

  五、商标注册和罚没收入一律缴财政部门,作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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