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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制止滥发各种奖券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三月四日)


  最近一个时期,不少工商企业、事业单位滥发各种彩票、奖券,已经形成一股新的不正之风。有的大搞有奖销售,推销残次积压商品,变相涨价,欺骗顾客,扰乱市场。有的发行各种彩票、奖券,设立重奖,助长人们的侥幸、投机心理,为一些人借机牟利、搞不正之风创造了条件。有的大量印制并发售“礼品券”,为一些单位滥发奖金、实物大开方便之门。有的竟采取行政手段强行摊派彩票、奖券,引起群众强烈不满。这些做法,严重损害群众的利益,腐蚀人们的思想,已经造成不良后果。这股歪风如果继续发展下去,不仅不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而且有害于精神文明建设,败坏社会风气,干扰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为了制止滥发彩票、奖券的歪风,特作如下通知:

  一、 所有工商企业都要立即停止举办有奖销售活动。已经实行有奖销售的,要进行清理,做好善后工作。由于实行有奖销售而增加的销货款,应列入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得私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举办有奖募捐活动。已经搞了的,所收募捐款,全部由当地政府监督使用。

  二、 文艺、体育界举办文体活动搞有奖售票、有奖评选的,今后原则上不能再搞。有的文体活动,主办单位为了筹集文体事业开发资金,在不影响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采取有奖售票办法,但必须报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属于各地举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中央各部门举办的,要报国务院批准。

  三、 为兴办社会福利事业而举办的有奖集资,经过当地政府批准可以试点,但不宜普遍推广。对投资者必须保本付息,所集资金不得挪作他用。金融单位举办有奖储蓄,已经搞了的,可以继续试办,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管理,目前不再扩大试办范围。

  四、 发售“礼品券”,只能在经过批准的少数大型国营商业企业进行试点。“礼品券”只能卖给个人,收取现金,不允许卖给单位,扩大集团购买力。如果发现有些单位弄虚作假,用公款购买“礼品券”分给职工,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商业企业销售“礼品券”的收入,必须存入银行专户。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行其他形式的“代金券”,以维护金融秩序。

  五、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司法、商业、银行、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要进行监督、检查。对过去已经搞了彩票、奖券、礼品券的,要认真进行清理;对那些还打算搞的,要通知他们立即停下来。对不听招呼,违反规定继续搞这类活动的,要实行重罚,经济上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加罚款;纪律上追究责任,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处理。对经过批准发售奖券的,要切实加强管理,制定严格的发售办法和监督使用制度。

  六、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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