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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议授权修改公布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的请示》的批复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国函〔1986〕43号)


  国务院同意你局《关于建议授权修改、公布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的请示》,授权你局在与《商标》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修改、公布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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