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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拟订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日国务院批转)


  为了认真培养和正确使用工程技术干部,做好考核和晋升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技术干部的积极性,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定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师。

  第二条 确定和提升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干部,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钻研科学技术,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三条 确定和提升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以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技术干部,见习一年期满,成绩良好,或具有同等学力和同等技术水平的,确定为技术员。

  第五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四年制本科毕业生、技术员和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提升为助理工程师:

  (一)能够完成一般生产、设计、试验、科研任务;

  (二)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三)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工程师,提升为工程师:

  (一)有独立承担工程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一定成绩;

  (二)掌握本专业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三)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师,提升为高级工程师:

  (一)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的重要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显著成绩;

  (二)有系统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三)能组织和指导较大的工程技术设计、施工、科研工作,或在学术上有独到见解的论著,或能制订、审核现代化重大工程的生产建设、科研、设计项目;

  (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八条 在技术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某些特长,能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比较显著成绩的工人或技术员,提升为技师。

  第九条 确定或提升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必须经过考核。在平时考绩的基础上,每一至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对于有突出成就的,可随时考核,破格提升。

  第十条 对各级工程技术干部的考核,主要根据他们的工作成果、

  工作报告或学术论著进行评议。对其中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除评议其业务成绩外,还应当对本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外语程度进行测验。

  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干部确定或提升技术职称,按科学技术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相应的技术(或学术)组织评定。各级技术(或学术)组织的组成,由各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授予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干部,必须填写业务简历表,提出工作报告或学术报告,经过技术(或学术)组织评定后,由主管机关授予技术职称,记入人事和业务考绩档案。对取得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干部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确定或提升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于营私舞弊和打击压制科学技术干部的,应当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称的,应当撤销其所骗取的技术职称,并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生产、设计、施工、科研、教学单位和各级管理机构中的工程技术干部。对长期担任教学、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干部, 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采用教学人员或研究人员的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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