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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教育部关于退还被占用校舍进展情况的报告》的补充通知


(一九八0年十一月十九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于一九八0年九月十三日批转了教育部《关于退还被占用校舍进展情况的报告》以后,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区正在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情况,研究进一步退还校舍的工作。必须看到,退还校舍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把这项工作做好,还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如果处理不好,会导致矛盾激化,不利于安定团结。为此,特对执行一九八0年九月十三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教育部关于退还被占用校舍进展情况的报告补充通知如下:

  一、学校校舍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其他单位占用,这是十年动乱遗留的问题,情况比较复杂,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在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工作,有利于教育事业,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下,以积极的态度妥善解决,不能在对方没有房子的情况下,简单地要求占用单位立即退还校舍。有关领导机关必须根据历史和现实情况,要求双方本着协商、互让的精神,实事求是地解决双方困难,使双方各得其所。占用单位和被占学校在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教育部关于退还被占用校舍进展情况的报告文件下达前已达成解决校舍问题的,都要切实履行,不要再改变,以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迁建或为学校还建校舍所需要的基建投资,尚未安排落实的,国家计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门要把这项基建投资,纳入计划,逐步安排落实。

  三、退还校舍工作,应由有关领导机关负责解决,不能把矛盾下放,使占用单位和被占用单位之间争议不决,导致纠纷。有关基层单位,要注意工作方法,要认真做好群众工作,顾全大局,维护安定团结,不要为此闹事。同时,要关心群众生活,凡是能够解决的尽可能加以解决。

  四、对因退还校舍发生纠纷的单位,双方的领导干部,都要坚决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积极做好群众工作,使问题得到解决。如有拒不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的精神,甚至纵容,支持群众扩大事态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五、今后学校应该根据校舍的实际容量,确定招生计划,要量力而行,决不可以不顾条件盲目扩大招生,以免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六、为了做好退还校舍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军区,根据需要可建立临时性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退还校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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