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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辟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建设渠道的请示的批复


(1991年2月21日)


  你委1990年9月15日《关于开辟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建设渠道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现通知如下:

  一、从“八五”计划起,国家计委在固定资产总规模中,每年安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建规模,由国家科委组织实施。“八五”计划期间内,每年暂按15亿元的地方自筹基建指标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区。1991年度国家科委先按12亿元的计划安排,余下3亿元作为机动数。

  二、由中国人民银行在1991年度的科技贷款指标中,调剂2亿元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基建贷款,并由建设银行等专业银行办理。

  从1992年度始,由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将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基建贷款纳入年度基建贷款计划。

  三、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后的基建规划,提出年度基建的项目、规模和落实资金的证明,报科委按有关建设方针和各开发区的分工等原则统一平衡,报计委审查同意后,再由国家计委和国家科委联合向各地方下达基建规模。

  四、为了搞好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并与现有投资管理办法衔接,由国家计委和国家科委共同制定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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