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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动员和组织科技力量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服务的决定


(1988年8月22日)


  今年年初,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加快发展沿海地区外向型经济的重大战略决策的同时,要求将科技力量动员和组织起来,为实施这一战略做贡献。为此,特作以下决定:

  一

  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对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分析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当前,依靠科学技术,参与国际竞争和商品交换,来推动本国或本地区的现代化建设,已成为发展经济的世界潮流。我们要顺应这种潮流,加快科技进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增强科技力量对经济的支持和投入,以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

  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要充分发挥我国科技力量比较雄厚的优势。我国有各类科技人员数百万,其中半数集中在沿海地区。多数重大科技成果也都出在这一地区。这是一般发展中国家所不具备的智力资源。我国沿海地区还拥有素质较好、费用低廉的劳动力资源。这种劳动力资源与智力资源相结合,将为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提供极为有利的条件。

  当前,由于有些国家和地区的货币升值,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产业结构发生变动,把剩余资本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劳动费用低的发展中国家转移。这种经济格局的变化,为我国沿海地区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发展外向型经济和引进外资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为了提高产品的竞争力,立足长远考虑,我们不仅要发展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还要发展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建立高技术、新技术产业。从这个意义上说,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能否把科技力量强的优势真正发挥出来。另一方面,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也必将为我国科技力量提供广阔的用武之地,进一步促进我国科技水平的提高。因此,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广大科技工作者都要有一种时代的紧迫感,抓住良机,顺应潮流,把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服务,当作时代赋予我们的一项紧迫而光荣的使命。为此,要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科技的巨大潜力,为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

  我国科技人员为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工作重点是加强出口创汇产品的研究开发。为此,必须组织科技力量,增强对乡镇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的支持,并建立新技术及高技术产业,以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一)要把乡镇企业作为推广运用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在沿海地区扶持和创办一批机制灵活、劳动密集与适用技术结合的外向型乡镇企业。要继续执行“星火”计划,并提高水平,扩大规模,加强横向联合,引导建立一批以科技为支柱的经济实体,实行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要从人才密集而又任务不饱满的大院、大厂、大所和高等院校,继续动员一批科技人员去承包、领办、租赁乡镇企业,或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去乡镇企业承担任务和任职。要促进中介组织(地方科协、技术市场、民间技术经纪人等)为乡镇企业提供信息、人才、成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二)大、中型企业集中了国家的很重要一部分科技力量及其他生产要素,应在发展外向型经济中起到重要作用。目前,不少企业的劳动生产率还不高,产品仍存在质量差、品种少、档次低等问题,不适应国际市场需要,因此,要通过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竞争机制的引入和朝外向型发展的转变,以及运用科学管理,增强对科技进步的需求,积极组织本企业和外部的科技力量攻克关键技术和工艺难点,以提高劳动效率和产品质量,促进有优势的传统产品和新产品的出口创汇能力。要鼓励和支持三线军工研究所和企业在沿海地区设立“窗口”,创办一批以内地为后盾、以生产技术含量高和增值高的产品为主的外向型企业。

  (三)加速高技术、新技术研究成果的商品化开发,有步骤、有重点地发展高技术和新技术产业。在着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动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不失时机地建立面向国际市场的高技术、新技术产业,是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科委将实施“火炬”计划,动员和组织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的科研力量,开发高技术、新技术产品,创办科研型企业,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及其他重大研究项目的成果商品化搭桥铺路,以促进在沿海地区建立一批高技术、新技术产业,推动高技术、新技术产品进入世界市场。

  三

  为了调动科技力量更好地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服务,就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制订适应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的科技开发计划、政策措施,组织培训一大批科技力量为开发国际市场而奋斗。

  (一)要放活科技机构和科技人员,强化市场机制,促进科技与生产的紧密结合和人才的合理流动。要制订和贯彻科技法规,保证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发展外向型经济和打开国际市场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企业家,要给予荣誉和提高待遇。

  (二)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或个人兴办外向型科技型企业。这类企业可以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可以是个体经营,也可以是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提倡新办外向型科技企业实行股份制。

  (三)新办的技术开发区应从各地已具备的科技优势出发,依托原有厂、所和高等院校的科技力量和先进设施,从具有商业开发前景的新技术和高技术项目着手。凡经国务院批准的新技术开发区,可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新技术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及有关优惠政策试行。凡由国家科委或各地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开发区,可根据本地情况和职权范围,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各地应建立以扶植新技术开发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从政策、信息、资金等方面,对新创企业的起步提供综合服务,为有商业前景的技术向深度开发和形成规模经济提供各种条件,使科技成果、专利、发明能迅速转化为生产能力。

  (五)国家税务局将拟定高技术、新技术产品减免税优惠办法。

  (六)鼓励科研单位、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同大、中企业组成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专业化集团,以适应市场和扩大出口创汇能力的需要。要充分利用经济发达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机会,提高引进技术的起点。科技界必须继续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科技攻关的重要任务。

  (七)“星火”计划是依靠科技振兴地方经济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也是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有效途径之一,要总结经验,再上一个台阶。要围绕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服务,着重推进以科技为支柱的联合经济实体的建立,发展一批具有出口创汇示范性的“星火”密集区。

  (八)要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交流和情况收集工作,做好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预测、评估和市场分析。

  (九)各级科委要抓紧做好各类人才的培训工作。要下决心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广大科技人员的外语、外贸和经营管理水平,努力从科技人员中培养一批懂技术、通外语、会管理、善经营的新型企业家。

  (十)要探索和研究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方式,开辟筹措资金的多种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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