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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九月六日)


  国务院同意《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对于克服长期以来国家对大多数艺术表演团体实行统包统管体制的弊端,增强艺术表演团体的经营机制和竞争机制,提高艺术表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更好地履行间接管理艺术表演团体的职能,促进社会主义艺术表演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这个《意见》所提出的原则和方向,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把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分散决策,加强领导,使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能够稳步前进。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将涉及到劳动、人事、计划、财政、税收、工商行政等方面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以保证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


  改革的目的和指导方针

  (一)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艺术表演团体实行的是由国家统包统管的体制。这种体制在一定时期内起过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这种体制已不适应我国艺术表演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其主要问题是:管理权高度集中于国家,艺术表演团体在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中缺乏必要的自主权;在分配关系上存在着严重的平均主义,阻碍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表演人员优胜劣汰的竞争;在人事制度上没有形成艺术表演人员的庋动制和淘汰制,使冗员不断增多,国家拨给艺术表演团体的事业经费只能主要用于养人,而不能用于发展事业;艺术表演团体的布局不够合理,对有些重复设置的、艺术力量薄弱的、不受观众欢迎的艺术表演团体,往往很难进行调整;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常苦于处理艺术表演团体的具体事务,不能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从宏观上对艺术表演团体的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进行指导、规划、协调、服务和监督。

  一九八五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文化部《关于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意见》(中办发〔1985〕20号)后,各地普遍进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等形式的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试验。这些试验冲击了统包统管的旧体制,为建立和发展充满活力的新体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但是,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步子迈得还不快,许多关系还没有理顺,配套政策还不健全和落实,各种思想阻力还很大,预期的目标还远远没有达到。

  (二)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面兴办艺术表演事业的积极性,为艺术家和艺术事业家提供更加广阔的活动天地,增强艺术表演团体的生机和活力,提高艺术表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表演人员优胜劣汰的竞争,促使优秀的艺术作品和艺术人才大量涌现,满  足广大群众多方面、多层次的文化生活需要,为加强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根据上述目的,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在指导方针上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坚持把社会效益作为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最高标准,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力求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努力提高创作和演出的数量和质量,不断丰富和提高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为加强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2、艺术表演团体应当是独立的社会主义艺术生产的经营实体,允许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使艺术表演团体能够依法自主地进行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自觉地完善内部的经营机制和竞争机制,增强自我更新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3、艺术表演人员应当以演出活动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并允许合理流动。要建立和健全符合艺术劳动特殊规律的劳动人事制度和劳动报酬制度,充分调动艺术表演人员的艺术创造精神和竞争心,使他们的艺术个性和艺术才能获得全面发展。

  4、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艺术表演团体实行间接管理,尽量下放和放宽在业务上、人事上、财务上的管理权限,使艺术表演团体在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中有更多的自主权。

  改革的总体设想

  (四)在艺术表演团体的组织运行机制上,经过改革,逐步实行“双轨制”。

  1、需要国家扶持的少数代表国家和民族艺术水平的、或带有实验性的、或具有特殊的历史保留价值的、或少数民族地区的艺术表演团体,可以实行全民所有制形式,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主办。

  大多数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实行多种所有制形式,由社会主办。

  2、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艺术表演团体,可以采取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聘任的院(团)长全面负责制,或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开招聘的院(团)长合同承包制等经营方式。对一部分将来由全民所有制转为集体、个休所有制的艺术表演团体,应当根据它们的不同特点,从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入手,使其不断完善内部的经营机制和竞争机制,不断增强自我更新和自我发展的能力,逐步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演出和经营实体过渡。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艺术表演团体,要努力完成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保证创作和演出的高水平。对这些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表演人员要采取要求从严、待遇从优的方针,鼓励他们进行优胜劣汰的竞争,不吃“大锅饭”,不捧“铁饭碗”。

  由社会主办的艺术表演团体,可以采取由艺术表演人员自愿结合、集体组团、自主经营,或由艺术表演人员个人组团、自主经营,或由演出经纪人临时性组团、自主经营等经营方式。这些艺术表演团体在党的文艺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在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在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中有充分的自主权,可以依法进行任何营业性的创作和演出活动。这些艺术表演团体是发展艺术表演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政策、法规和宣传方面得到有力的支持。对取得优异成绩的艺术表演团体,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将给予物质上、精神上的奖励和支持,包括给予财政资助,安排参加全国和地方的艺术节活动,参加全国和地方的会演和比赛活动,参加出国演出活动等。

  对一部分被调整、精简的艺术表演团体的资产,可以由原主办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采用抵押的办法,有偿转让或租赁给集体、个人或其他部门经营使用。

  3、实行“双轨制”,国家不减少拨给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用于发展艺术表演事业的经费,“减团减人不减钱”;并且将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有所增加。但对事业经费的支出结构要作改变,即把过去主要用于养人的“人头费”改变为促进艺术表演事业发展的贷款、基金、奖励等。

  (五)全民所有制艺术表演团体对艺术表演人员实行聘任合同制或演出合同制。在合同关系中,艺术表演团体有选择艺术表演人员的权利,艺术表演人员也有选择艺术表演团体的权利,以使艺术表演团体能够形成合理的人才结构和人员流动体系,艺术表演人员能够流动到适合发挥自己艺术专长的艺术表演团体工作。在实行聘任合同制或演出合同制的同时,还应当采取以下的配套措施:

  1、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艺术人才交流机构,促进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表演人员的双向优化选择。

  2、逐步建立和完善艺术表演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凡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国家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艺术表演团体,其在社会待业的,在家养老的艺术表演人员,能够按月在有关机构领取待业保险金或退休养老保险金,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3、其他福利、供应方面的配套措施。

  (六)在全民所有制的艺术表演团体,要对艺术表演人员实行以聘任合同或演出合同收入为主的劳动报酬制度。实行这种制度应当体现两种差别:一是对同一个艺术表演人员,在他艺术生命高峰时期的劳动报酬要高于低峰时期的劳动报酬;二是对不同的艺术表演人员,优秀艺术表演人员的劳动报酬要高于一般艺术表演人员的劳动报酬。

  1、对大多数艺术表演人员,可以实行个人固定工资收入和个人浮动工资收入相结合的劳动报酬制度,其中个人固定工资收入部分应当执行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个人浮动工资收入部分应当以艺术表演团体演出质量的高低、演出收入的多少以及个人劳动贡献的大小来确定。

  2、对少数作出特殊贡献的艺术表演人员,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较高的劳动报酬。

  3、对艺术表演团体的主要领导人员,可以实行职务工资制,其中直接参加演出活动的主要领导人员,还可以根据演出合同取得一定的收入。

  (七)下列艺术表演团体应当被宣告解体:

  1、有严重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问题的艺术表演团体,经过整顿无效者,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宣告其解体。

  2、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经济亏损,以至资不抵债的艺术表演团体,由债权人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解体;经过整顿无效者,再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定并宣告其解体。

  3、部分原主办部门决定不再主办的艺术表演团体,如果无法以其他方式继续存在,由原主办部门宣告其解体。

  (八)建立完善的文化市场体系,为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表演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1、开放演出市场,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持有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集体、个体所有制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表演人员,都可以依法按章进行各种营业性演出活动。

  2、开放演出人才市场,发挥艺术人才交流机构、艺术表演人员社会保险福利机构的作用,为艺术表演团体不断进行艺术人才的重新组合和艺术表演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有利的条件。

  3、放开演出票价,允许艺术表演团体自定票价,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4、建立演出经纪人制度,组建和发展国家、集体、个体演出公司,形成以国营演出公司为主导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演出经营体系,搞活各种营业性演出活动。

  5、加强剧场经营和管理,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和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情况,通过主动联系和签订合同,保证艺术表演团体有正常的演出活动场所。凡是有条件的国营剧场,都可以试行承包或租赁等经营责任制。

  6、凡是有条件的艺术表演团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都可以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开展各种有偿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丰富和提高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增强艺术表演团体自我更新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7、大力发展艺术系统音像制品的生产,使越来越多的舞台艺术作品转化为音像制品,扩大艺术表演人员的艺术活动范围,为他们展现艺术才能提供新手段。

  8、在放开和搞活各种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同时,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发展文化稽查队伍,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依法加强对各种营业性演出活动以及其它各种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

  (九)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艺术表演团体实行间接管理,其主要职能是:在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舆论的等多种管理手段,从宏观上对艺术表演团体的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进行指导、规划、协调、服务和监督。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艺术表演团体的管理权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要求和广大群众的需要,制定艺术表演事业的战略、法规及方针政策。

  2、会同有关部门,从艺术表演事业的发展和广大群众的需要出发,调整和规划全民所有制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表演品种的布局。

  3、会同有关部门,在国家政策和计划的指导下,部署重点艺术设施项目的建设。

  4、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各种经济调节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种优秀的创作和演出活动。

  5、通过考核和招标,聘任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艺术表演团体的主要领导人员。

  6、通过文化稽查人员的检查和监督,依法按章对艺术表演团体的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7、根据对外开放的需要,归口指导和管理艺术表演团体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改革的步骤和组织领导

  (十)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从试点开始,取得经验,逐步配套,逐步推开,防止一哄而起。一九八八年下半年,可以把国务院确定的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部分大中城市,作为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其他大中城市,也可以有重点地选择一些艺术表演团体进行改革试点。

  (十一)各地如何进行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试点,应当在各地党委和政府部门的组织领导下,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散决策。文化部对各地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要规划轮廓,总结经验,分类指导。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试点,由文化部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对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十二)从现在起,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暂不新办全民所有制艺术表演团体。在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试点时期,要集中力量对现有的艺术表演团体进行调整和精简,使艺术表演团体的布局同艺术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不同地区、不同观众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同时,必须着重解决好非受聘人员的安置问题。

  1、对一部分长期从事艺术表演工作,对艺术表演事业作出贡献的人员,要给予妥善安排,充分发挥他们的长处。

  2、对一部分已经不适合从事艺术表演工作的人员,要鼓励他们通过社会人才流通渠道从事新的工作,有些经过适当的培训和考核后,可以转业从事艺术教育工作、特别是中小学的艺术教育工作,有些可能转业从事群众文化活动的辅导工作,有些可以转业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

  3、根据文化部、财政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艺术表演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现有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艺术表演团体离休、退休人员经费,应当单独编报预算,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单独核拨。

  4、一些脱离全民所有制艺术表演团体转入到集体、个体所有制艺术表演团体的艺术表演人员,或参加剧场外(酒店、茶座、舞厅等)演出活动的艺术表演人员,他们同样是在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他们的劳动同样应当受到社会的理解、尊重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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