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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出版局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二日)


  现将国家出版局《关于发布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报告》和《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得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出版局关于发布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得暂行规定的报告


  一九七九年以来,我国部分出版社开始同国外出版公司合作出版书刊。 去年六月, 国务院和中央宣传部批准国家出版局《关于加强同国外合作出版的报告》以后,对外合作出版业务有了新的发展。

  目前, 我国已有四十多家出版社同日本、 南斯拉夫、美国、英国、法国、西德、意大利、瑞士、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十二个国家和港澳地区的七十多家出版公司,签订了一百二十多项合同,计划合作出版书刊四百余种,主要形式是由我国出版社负责编辑,由外国出版社负责印刷发行。书稿内容涉及中外语文工具书、教科书、科学技术、农业、医药、体育、 美术、文物、旅游、烹调、轻工、建筑等方面。其中已经出版发行的书刊有二十余种。这些书刊,思想内容健康,表现形式活泼,装帧设计新颖,受到国外读者欢迎。

  为了总结交流经验, 加强对外合作出版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我们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在成都召开了全国对外合作出版工作座谈会。

  会议指出, 两年来对外合作出版的发展和取得的成绩证明:开展对外合作出版, 可以利用国外出版公司的印刷出版条件和发行渠道,在全世界出版发行我们编写的书刊,加强对外宣传和文化交流,扩大我国的影响;同时可以保护我国部分作品的版权和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也可以吸取国外先进的出版、印刷、摄影技术和编辑工作经验,改进我国的出版工作。

  会议认为, 鉴于我们还缺乏经验, 对外合作出版目前应当采取稳步前进的方针。各个出版社要统筹兼顾、全面规划,在为国内多出书、出好书的条件下,按照自己的出书方针与范围,逐步地开展对外合作出版工作。

  为了适应对外合作出版的需要, 会议要求有合作出版任务的出版社要注意选拔、 培养熟悉出版业务的外语干部,在今后三、五年内,每个出版社应当配备三、五名外语干部,大的出版社还应多一些。

  会议讨论并制订了《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现送上,请一并审批。如认为可行,望批转全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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