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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全面深入贯彻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加强预防保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九月三日)


  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关于全面深入贯彻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加强预防保健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深入贯彻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加强预防保健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国以来,我国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实行妇女儿童保健,防治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非传染性慢性病,进行卫生立法和各项卫生监督以及预防医学科研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实践证明,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合我国国情、民情,是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标志之一。

  但是,预防保健工作的发展还不适应人民群众当前和今后的健康需求。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职业病、食物中毒等仍然是危害群众健康的主要疾病,有些传染病发病率仍较高,并在某些地区时有暴发流行;遗传性、非遗传性残疾人占总人口的比例,在农村孕妇和婴幼儿的死亡率,都还比较高。二是预防保健事业投资和经费不足,队伍数量少、人员素质低、技术力量薄弱、工作条件简陋、技术装备落后。三是许多地方基层预防保健组织不健全,人员待遇低,乡村预防保健人员报酬无保障,致使该项工作不能在基层得到落实。此外,工业、交通部门的预防保健工作也有待加强。

  为全面深入贯彻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加强预防保健工作,明确努力方向,按照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综合治理的原则,我们拟订了到“八五”期末全国初级预防保健工作应达到的目标:

  一、全国有一个不同层次,布局比较合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防保健网。

  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于疾病的防治要有全面规划。应采取积极措施,使各种传染病进一步得到控制。全国急性传染病总发病率“七五”期间比“六五”期间下降20%,“八五”期间比“七五”期间下降15%。

  三、加强儿童计划免疫,一九八八年以省为单位、一九九0年以县为单位,接种率均达到85%以上。

  四、“八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控制丝虫病,进一步缩小恶性疟的流行范围,全国疟疾年发病人数控制在二十万以内;继续压缩血吸虫病疫区范围;麻风病现患病人减少75%;扩大控制地甲病、地氟病病区范围。

  五、“八五”期间,孕产妇死亡率城市降至万分之二,农村降至万分之四以下;婴儿死亡率城市降到15‰,农村降到35‰以下。残疾儿出生率要逐年有所降低。

  六、80%的全国农村人口饮水卫生条件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

  七、城市和一部分农村人口,特别是婴幼儿及学龄儿童,能得到较合理的营养和食品安全卫生保障。

  八、普及健康宣传教育,努力使自我保健逐步成为人们增进身心健康的自觉行动。

  九、加强卫生监督,控制环境及职业危害的进一步发展,并力争有所减轻。

  十、少数城市和发达地区,要在继续抓好控制急、慢性传染病的前提下,积极规划心脑血管病、恶性肿瘤等慢性病以及意外伤害的防治工作,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社会防治的试点工作,为今后全面开展慢性病防治,探索有效的途径。

  为使卫生战略从根本上由被动应付转为主动出击,解决当前预防保健能力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实现上述各项目标,在今后五至七年或更长时期内,各级政府应着重抓好下面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认识,切实加强对预防保健工作的领导。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全社会的事,各级政府必须把预防保健工作的主要指标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脱贫致富规划,统筹安排,并组织有关部门明确分工,通力合作,从政策上、经济上对预防保健事业的发展给予更多的重视和支持。卫生行政部门要经常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汇报工作,当好参谋,创造条件,尽快改变预防保健工作的薄弱状况。

  二、深化改革,加强预防保健机构的建设。预防保健体制和制度的改革要有利于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有利于各项预防保健工作落实到基层,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利于调动各级预防保健人员的积极性。

  各级预防保健机构都要按照改革精神,进一步充实、调整和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含企事业医疗卫生机构)要增强预防观念,以医院为中心扩大预防,从医疗型逐步向医疗、预防、保健型转化。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以提高预防保健效益为最高准则,设立、健全乡镇预防保健组织机构,积极推行预防保健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和保偿制度。村卫生组织、乡村医生都要承担预防保健任务,其报酬和工作所需经费应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统筹解决。民办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生也应担负预防保健任务。

  县(区)级预防保健机构是全县(区)预防保健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中心。各级政府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用三至五年的时间,集中一部分财力、物力、人力,分期分批地给予重点支持,使这些机构具备开展一般疾病检查和监测、计划免疫、优生优育、妇幼系列保健服务、各项卫生监督监测及管理工作的必要条件,做到人才、设备、房屋三配套,以提高其防治效能和服务质量。

  省、市级预防保健机构要端正业务指导思想,把立足点放到基层,为基层服务。认真摆正防、保、治、管、训、研的关系,切实搞好各项预防保健任务的统筹、协调、服务、监督工作。

  卫生工作要实行全行业管理,要充分发挥工业企业部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作用,为全社会的预防保健服务。

  三、加强卫生立法,建立健全监督执法体系,用法律手段,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随着商品经济和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食品卫生、劳动卫生等卫生监督任务愈来愈重,要采取措施,加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职能和卫生监督监测队伍的建设。

  四、增加预防保健事业费用。预防保健事业是社会主义福利事业,各级政府要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扶持。各地都要采取多渠道、多层次筹资的办法,妥善解决预防保健事业经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卫生部门在卫生经费和基建投资中适当提高用于预防保健事业的比重。

  预防保健工作要逐步实行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对计划免疫、卫生监督监测、卫生检验、体检、妇幼系统保健等继续按卫生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暂行办法》(〔88〕卫计字第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发展预防保健事业的关键在于人才培养。各级政府要增加卫生智力投资,多渠道、多层次办学,积极支持教育部门和医药院校为发展预防保健事业培养人才,积极稳步增设预防医学和妇幼卫生专业的专业布点,扩大招生人数,提高教学质量。医学院校都要大力加强预防医学教育,着重强化预防为主观念、群体医学观念和社区医学观念,参加基层卫生保健活动,以适应医学模式改变对医学教育工作的要求。

  要大力加强在职教育工作。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充分发挥预防保健机构和医学院校的作用,举办各类专业的在职大专班、中专班,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训的办法,以充实、巩固、稳定县(区)级以下的预联防保健队伍。对各级管理干部要进行管理科学培训,“七五”期间要采取各种形式,对县以上各级预防保健机构的主要领导普遍轮训一次。今后各级预防保健机构技术人员的补充,以高、中等医药院校及其他有关专业毕业生为主,未经专业训练者,不得安置到预防保健部门从事业务技术工作。

  六、大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和健康教育工作。要充分发挥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积极推行除四害等综合防治措施,力争把四害控制到不足为害的程度。积极开展农村改水工作,努力完成“七五”改水计划。要大力加强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使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广泛地参与各项预防保健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要在儿童和青少年中开展卫生教育,使他们从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各地卫生部门与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提供教材和师资,使健康教育持之以恒。

  七、加强预防医学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预防医学,要针对预防保健工作的重点问题、重点防治的疾病以及应采取的重要措施,进行科学研究。要重视各项技术规范(卫生标准)的研制工作。对特别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和重大卫生预防措施的研究,要列入国家重点攻关项目和部、省重点研究课题,积极组织协作,力争短时间内在关键点上有所突破。要办好中华预防医学会,团结全国预防保健工作者,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业务咨询,并有效地利用国际组织和友好国家提供的资源。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预防保健国际合作项目的国内配套工作。

  八、要充分发挥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学的特色和优势,为建设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预防保健事业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组织力量加以整理、发掘和推广,充分发挥中药、针灸、气功、推拿、按摩、食疗等传统医学特色的预防保健优势,有效地预防各种急慢性传染病、非传染性慢性病以及心身功能障碍等疾病的发生。在健康教育中,应列入中医养生、社会心理的内容。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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