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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职工作人员应征服兵役工资支付问题给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一九五五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机关、团体、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应征服兵役的工资支付问题,一律规定由原工作单位发给到离职月份的全部标准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者可按其离职前三个月的实际平均工资计发。过去多发者不退,少发者照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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