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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1990年第二辑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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