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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部分内容做适当修改。即:取消《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九条“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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