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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近期开展反腐败斗争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3]64号 1993年9月18日)

  《国务院关于近期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实施意见》,经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党中央批准,已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七日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扩大)进行部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近期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实施意见
  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按照党的十四大确定的方针,精辟阐述了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反腐败斗争的任务、指导思想和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向全党、全国进行的总动员和总部署。
  坚定不移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是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大事,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是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巩固和发展当前好的形势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把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进一步抓紧抓好,充分认识这场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现实的紧迫性,以坚决的态度、迅速的行动、扎实的工作,不断抓出阶段性成果并务必在近期内取得明显的成效。在反腐败斗争中,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推进改革、建设和发展服务;要加强领导,做到任务落实、组织落实、责任落实,搞好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努力克服各种困难,保证中央的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在江泽民同志发表重要讲话之后,国务院领导同志立即就如何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作了研究,明确了国务院近期要重点做好的工作。国务院决定采取部门联席会议的方式加强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部门联席会议由国务委员罗干负责,国务院副秘书长李世忠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纠风办、国家机关党工委的一位领导同志参加。
  国务院就近期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的要求和步骤安排
  对于中央决定的近期反腐败要抓的三个方面工作,为在今年后四个月内取得明显成效,必须在各级党委(组)统一领导下,党政一齐抓,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负责;要建立责任制,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下级要对上级负责,上级要对下级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对各项具体工作都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提出具体目标,抓紧抓细抓落实,不搞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在具体工作中要始终注意解决好认识问题。各部门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端正党风、加强廉政建设、反对腐败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提高反腐败的自觉性;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对反腐败斗争信心不足、有畏难情绪的问题和把反腐败同改革开放、发展经济、落实中央加强宏观调控措施对立起来的问题以及某些消极甚至抵触情绪的问题等,使这场斗争健康有序地进行。这四个月的主要工作安排是:
  (一)《国务院关于近期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实施意见》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党中央批准后,国务院于九月中旬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扩大)进行部署。
  (二)由财政部牵头、国家计委参加,就解决乱收费特别是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包括乱拉赞助)问题和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问题,提出具体办法;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局参加,提出党政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以及与所办企业脱钩的具体办法;由监察部就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问题,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这四个具体办法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尽快印发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三)关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要求,待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后,由监察部配合中纪委、中组部尽快制定实施细则下发执行。
  (四)各部门务必在九月底以前完成本部门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具体动员、部署工作,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应采取的措施。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配合中央调查组于十月中下旬到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进行调查研究,督促检查。
  (六)一九九四年一月上旬,各地区、各部门对一九九三年后四个月的工作作出阶段性总结,提出一九九四年上半年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任务和措施报党中央、国务院。
  二、反腐败斗争三个方面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对照中央提出的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副部(省)级以上干部自查自纠的情况,要在十月底以前报党中央、国务院。对具体问题的处理,按中央批准的实施细则办理。首先要解决党政领导干部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的问题,各部门要负责认真清理,逐个审核,确定其辞去一头的职务,国务院各部门要在十月底以前清理完毕,并办理完辞职手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对此作出部署,提出时限要求。
  (二)关于查办大案要案问题。监察部要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中的案件。在九十月份要查结几个有重大影响的要案,对其中严重违纪的领导干部,要坚决查处并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地方县以上行政监察机关也要尽快排出一批重点查处的违纪案件,集中力量严肃查处。为了有利于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问题,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在九月份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三)关于制止乱收费问题。要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力量基本刹住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利用职权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不正之风。
  1、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带头认真清理本部门、本系统的乱收费项目,立即予以纠正。九月底以前,各部门都要基本完成清理工作并报告国务院。对于本部门、本系统的属于地方规定的乱收费项目,也要负责地提出处理意见通报地方政府并报告国务院。十月份,由财政部、国家计委有选择地公布第一批取消的乱收费项目,十一月份公布第二批。
  2、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也都要认真抓好治理乱收费工作,将清理结果分期分批予以公布。
  3、今年内一律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和行业的乱收费问题,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对不认真治理甚至顶风上的部门、单位,必须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5、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收费的规范化管理办法,针对存在的问题加强整章建制工作,抓紧有关收费的行政立法工作。今后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必须及时严肃查处。
  6、治理乱收费工作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负责,以财政部为主。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并组织工作小组负责治理工作的部署、督促和检查,财政部要尽快拟定《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
  (四)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问题。从大量现实情况看,一般都是假借考察、培训、学习等各种名义出国(境),实际是公费旅游。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刹住这股不正之风。
  1、由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拟定《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规定》。
  2、严格审批制度,严格出国(境)费用管理。
  3、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以来公费出国(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作出处理。
  4、各级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案件。
  (五)关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问题。
  1、此项工作由财政部负责。由财政部牵头,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参加,尽快拟定《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2、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给执收、执罚单位和个人下达收费、罚没收入指标和“创收”指标。
  (六)关于党政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问题。
  1、此项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局配合。财政部、人民银行要首先提出本系统脱钩的具体办法。国家经贸委要尽快拟定《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
  2、对不同部门提出不同要求: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办事机构,均不准经商办企业;除特殊批准外,不准组织设立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不准以部门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不准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除上述部门外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行政机关,为适应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和分流人员等需要,经批准可以组织成立经济实体,但必须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等方面与原机关彻底脱钩。新成立的,一开始就要脱钩;现有的,必须限期脱钩。对有“挂靠”企业的,也要规范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对于机关分流人员新组建的公司,在开办初期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的扶持,但要制定具体办法,限期过渡。
  (七)关于各部门、行业纠正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问题。
  1、在进一步加大专项治理工作力度的同时,首先抓好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的专项治理工作。金融、财政系统围绕“约法三章”刹风,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解决徇私枉法和以罚代刑等问题,铁道系统治理以车以票谋私,邮电系统纠正以装电话谋私,电力系统纠正以电谋私等等。
  2、各主管部门都要在九月底以前进一步确定专项治理的目标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治理办法和措施。什么问题突出,就先解决什么问题,尤其要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3、这项工作由国务院纠风办负责督促检查。
  (八)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农业部和有关部门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下一步要继续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现已确定由农业部负责组织人员下去检查督促落实,对落实情况好的应予以报道,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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