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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五条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领导干部,包括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上述干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公司)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总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的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工会、共青团、妇联所属干部院校中的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适用“新五条规定”。 上述机关中任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也适用“新五条规定”。 二、党政机关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都要按照《关于对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的要求(中纪发<1994>3号),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新五条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1992年7月1日以来是否有违反“新五条规定”的情况,并主动进行纠正。各级党的组织和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对领导干部自查自纠的情况认真进行检查和清理。 三、1992年7月1日以来,违反中央有关规定,购买供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乘坐的进口豪华小轿车,以及追求享受,更换进口豪华小轿车的,必须在现有车辆范围内换乘其他符合规定的车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小轿车的,小轿车予以收缴,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 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和摊派款项购买的各种机动车辆,属调换、借用的,必须归还原单位;属摊派款项购买的,所摊派的款项应归还被摊派单位。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和摊派款项购买机动车辆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 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小汽车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应予纠正。其中挪用救灾款、救济款、扶贫款、教育基金等专项基金购买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违反规定的,小汽车予以拍卖或变卖,如数归还钱款,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和责任者党纪政纪处分。 非法购买走私车的,车子予以没收,并给予有关责任者党纪政纪处分。 拖欠职工工资(由财政负担的部分)的县(市),县(市)党政领导机关购买小汽车的,以及拖欠本单位职工工资的其他单位购买小汽车的,应作出检查,小汽车予以拍卖或变卖,钱款用于补发职工工资。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 四、违反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利用职权以低于当地房价评审机构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公有住宅出售方案审定的价格购买住房的,必须如数交清少付的房价款。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通知》发布后利用职权压价购买住房的,责令其限期交清少付的房价款,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标准购买住房,对超过的部分未按市场价购买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对超过标准的部分不按市场价购买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利用职权在购房资格、房源、价格等方面为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的,必须退出非法获得的利益。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的,责令限期退出非法获得的利益,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用公款超过规定标准为个人装修现住房的,必须将超标准部分所用的公款如数退回。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中纪委三次全会后用公款超标准为个人装修住房的,责令其限期将超标准部分所用公款退出,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公房出售前用公款超标准装修本人现住房屋的,从重处理。 利用职权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后供个人居住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大吃大喝,追求豪华奢侈,食宿违反中央有关规定以及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或批准的当地接待标准的,应作出检查。其中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济上应适当退赔,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违反规定的,责令其在经济上适当退赔,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追求豪华奢侈,铺张浪费,超过标准接待领导干部的,给予有关责任者党纪政纪处分。 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用公款公物在营业性舞厅和其他场合为领导干部举行专场舞会的,给予有关责任者党纪政纪处分;领导干部参加为其举办的专场舞会的,由本人承担一定费用,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的,应作出检查。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操大办,挥霍浪费的,应作出检查。不主动检查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操大办,挥霍浪费的,责令其作出检查,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动用公款公物操办或借机敛财的,所用的公款公物必须退赔,借机收取的钱物上缴国库;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责令其将动用的公款公物或借机收取的钱物退赔或上缴,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借用公款供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所借用的公款必须立即归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所获利润和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从重处理。 借用公款为本人及其亲友买房、建私房的,应在1994年9月底以前将所借公款归还,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付息。到期不还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借用公款买房建私房的,追缴借公款,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因其他原因借用公款的,所拖欠的公款应在1994年9月底以前全部归还。到期不还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因其他原因借用公款6个月不还的,追缴所欠公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个别确实生活困难借用公款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定出分期还款计划,经批准后可延期归还。 八、自查中的问题凡构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错误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央纪委备案。 在本实施意见发布前,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新五条规定”中有关问题,按照省一级党政机关制定的规定已经作了检查、处理的,可以不再重新检查、处理。 十、本实施意见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纪委 1994年4月20日 附件一: 中央纪委一九九三年提出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 (1)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2)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3)不准买卖股票。(4)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也不准把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5)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也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附件二: 中央纪委一九九四年重申和提出的新五条规定 1、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县(市)党政领导机关和单位,凡拖欠职工工资的不准购买小汽车。 2、不准违反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压价购买住房;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已和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不准用公款超标准为个人装修住房。 3、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不准为领导干部举办专场舞会。 4、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5、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不还;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及其亲友买房、建私房和从事营利活动。 附件三: 自治区纪委一九九四年提出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 一、继续坚持中央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即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它企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接受赠送的信用卡;不准买卖股票。 二、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类有价证券。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确实难以谢绝的,所受授礼金、有价证券一律上交国库;接受的礼物价值折合人民币超过200元的上交单位,不得私自受授礼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索取礼品。 三、除经过鉴定需要维修的住房外,不准用公款为自已高标准装修住房。不准用事业费和占用下属单位资金为自已购买住房。 四、不准接受下属单位赠送的有价购物券、土特产品和其它物品。 五、除对国内外来宾必要的、适当的招待宴请外,不准巧立名目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下基层工作轻车简从,不得接受宴请和烟酒招待。 六、不准用公费出国(境)旅游,也不准利用职权搭车出国。 以上要求,要自觉执行,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如有违反,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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