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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给予广东省南澳岛优惠政策的批复


(国函<1993>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发南澳岛给予优惠政策的请示》(粤府<1992>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南澳岛内用于农林牧副渔业出口生产而进口的化肥、种子、种苗、种畜、饵料、动植物保护药物、加工机具和其他必需的技术装备,以及使用岛内出口海产品留成外汇进口的六类渔需物资,经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当地海关审核后,可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八五”期间,对岛内基础设施和旅游设施建设项目使用的进口三材(钢材、木材、水泥),根据项目需要,由汕头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特区办公室、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三、其余仍按国务院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政策执行。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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