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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一九九○年至一九九二年用工业品以工代赈安排意见的通知


(1990年4月10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一九九○至一九九二年用工业品以工代赈的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1984年以来,国家就开始用库存的粮棉布和中低档工业品开展以工代赈,主要用于修建公路和兴修水利工程、解决人畜饮水问题,深受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欢迎。实践证明,用工业品以工代赈是扶助“老、少、边、穷”地区脱贫致富和经济开发的一项有效措施。这是一项政策性强而且十分复杂具体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要加强力量、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国家计委要加强组织和指导,并尽快把这项工作布置下去。
关于一九九○年至一九九二年用工业品以工代赈的安排意见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继续开展用工业品以工代赈工作的指示,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以工代赈的范围和重点

  (一)这次用工业品以工代赈的投向范围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的部分山区,重点放在贫困落后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二)这次以工代赈的目的是通过增加对贫困落后地区的投入,为发展农业和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创造一个好的外部环境。要突出支持生产性建设设施,主要用于兴修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修建公路和农田基本建设等劳动密集型项目,兼顾人民生活基本条件的改善。不搞非生产性项目。

  二、以工代赈的计划安排

  (一)这次用工业品以工代赈的总金额为十五亿元,从1990年开始,至1992年底完成。其中1990年四亿元,1991年五亿元,1992年六亿元。以工代赈项目的投资总额(包括配套资金),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二)在计划安排上不采取按省、自治区切块的分配办法,也不按行业划分投资比例,要依照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办法,提出建设项目,经过论证,按程序目的、审批下达。

  (三)各有关省、自治区要根据国家用工业品以工代赈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地方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后,编报项目计划,在报国家计委的同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的项目建议计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建设项目的具体评审意见,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下达。

  (四)各有关省、自治区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项目计划执行,超过国家下达的项目计划金额由地方负担。在执行中,如出现地方配套资金未按计划落实时,国家将调整并核减以工代赈项目计划。

  三、以工代赈的工业品的品种和供应要求

  (一)用于这次以工代赈的工业品主要是库存较多,而近期又不会转为畅销和也不会有脱销危险的商品,这些工业品必须是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所需要的。市场上供应紧俏的商品特别是由财政补贴的大宗商品,不列入供应范围。各有关省、自治区根据本地区商品的供求状况和农民消费特点,确定工业品的品种、规格,使群众有较大的选择余地。一些中小型农机具和当地滞销的建筑材料等,也可列入以工代赈工业品的范围。

  (二)这次以工代赈工业品的供应原则是非盈利性经营,按成本计价。凡属库存积压的工业品,已削价处理的,按削价后价格供应;群众购买的中低档工业品,凡金额、数量达到该品种规定的批发价起点的,也应按批发的成本价格供应。对此,各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严格监督。

  (三)这次工业品以工代赈,是国家扶持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贫困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的一条重要措施。商业、供销、物资等供应单位都要本着积极的态度,组织货源、保证供应,不应只考虑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不得收取各种名目的手续费。各地区应就地组织以工代赈工业品货源。商品供应单位要保证以工代赈工业品的质量和使用价值,不得以次充好,不得随意搭配,严禁销售失效、霉烂变质和假冒商品。以工代赈的的工业品不准转卖给国营商店、供销社和集体商店。

  四、配套资金和配套物资

  (一)国家拨付以工代赈的工业品,主要用于支付参加项目建设的农民的劳务报酬。举办工程所需的其他开支由地方负责,原则要求配套资金与以工代赈工业品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一比一。各地要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给足相应的配套资金。为保证以工代赈项目的顺利进行,配套资金应采取先集中、后使用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多渠道解决,筹集的资金先存入专设的银行帐户,并经同级人民银行或财政部门审定确认。

  (二)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所需的物资,原则上应由省、自治区解决,各级计划部门应划出专项指标,纳入计划供应,专项使用。国家可适当补助一部分计划内的钢材、农用柴油等物资用于工程建设。各地物资、商业、供销部门应直接供应到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加价。建设单位所需炸药,由物资部分配并组织供应,地方购买。

  五、以工代赈的方式

  这次以工代赈的工业品销售,仍采用发放工业品购货券(简称购货券)的方式,即用购货券支付参加建设的农民,农民持券到指定的商店按时购买商品。购货券系有价证券,要严格管理。购货券的印制和发放、使用、回收及管理,仍按国家计委计地区〔1989〕73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财务结算

  财务结算采用由各地专业银行核销商业贷款,人民银行逐级审核汇总,从人民银行实现的利润中解决,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共同负担的原则。具体办法,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去年联合下发的计地区〔1989〕737号文件执行。

  七、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一)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各有关省、自治区综合部门或负责此项工作的专门机构,要协调各单项工程之间的施工进度,随时检查、总结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政府汇报。各单项工程从论证、设计、审查、实施、验收到养护管理等工作,由各地项目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发挥行业管理职能。

  (二)要加强技术管理和施工组织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凡不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施工的建设项目,要坚决停下来,返工重建。

  (三)认真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工程竣工验收由各省、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四)各有关省、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要负责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养护管理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建设项目的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项目长久发挥效益。

  八、加强组织领导

  这次用工业品以工代赈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总结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领导,这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计划部门或由负责上项工作的专门机构牵头,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银行、财政部门负责审查配套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审计、物价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对挪用、倒卖以工代赈工业品和物资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及时处理。

  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1990年第二辑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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