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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八月五日)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报告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中发〔1982〕2号文件),在全面整顿企业的工作中,切实加强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我们针对最近企业财务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经多次同各地区、各部门讨论研究,提出了加强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意见。现报告如下:

  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是反映和监督企业经济活动,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增产节约的有力工具。近几年来,国家在推行经济责任制,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的同时,采取了多种措施,使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有所改进和提高。但是,从各地开展企业财务检查的情况来看,这方面作得比较好的,还只是少数企业。多数企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财务管理水平低,会计帐目不清楚,财产、资金、成本核算不准确,以及财政纪律松弛等问题。还有少数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违法乱纪问题不断出现。企业要提高经济效益,离不开准确的计算和科学的分析。财务会计工作薄弱,不仅妨碍经济核算,造成损失浪费,还会给营私舞弊、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这个问题需要引起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的重视,从根本上克服长期以来存在的轻视经营管理,忽视财务会计工作的倾向。各地区、各部门,在这次企业整顿中,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认真整顿和加强财务会计工作,力争在两三年内使这方面的管理水平有一个显著的提高。

  一、 所有企业必须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一次彻底的整顿,  并限期达到以下要求:(1)有一套健全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和财务会计制度;(2)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3)及时足额地上缴税款和利润;(4)有一套保护国家财产完整无损的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5)建立依靠群众管家理财的制度,勤俭办企业;(6)有健全的财会机构和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财会人员。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这些要求,对经过整顿的企业,逐步检查验收。没有达到要求的,要继续进行整顿。

  二、 建立和健全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和财务会计制度。其中包括: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原始记录;原材料和工时的消耗定额,物资储备定额;物资的检验、领发和盘点制度;财务开支的审批和领报制度;会计帐簿、凭证和核算办法;成本计算规程;经济活动分析和考核办法;以总会计师为首的分级经济核算制;财务收支计划和会计报表。

  三、 认真执行国家的分配政策和有关规定。企业利润的上缴、留用办法,成本开支范围,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标准等,都是国家分配政策的具体体现,必须统一由国务院批准下达,或者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制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其是,同国家的统一规定相抵触。如果认为某些具体规定需要调整、改进,可以提出建议。但是,在国家统一修订之前,不得自行变通。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认真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有关规定,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内容切实加以改正。今后,遇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部有权通知所属财税部门不予执行。个别情况需要作特殊处理的,也应当商得财政部同意。

  四、 保护国家财产完整无损,不受侵犯。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都是国家财产,绝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手段加以侵犯。各项财产都应当有完整的帐目记载,有明确的使用和保管的责任制。企业领导人员、财会主管人员①和管理使用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向接替人员当面办理财产交接手续,并要由上一级领导人监交签证。对关停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财产的保管、维护和处理。国家财产发生短缺损毁,必须查明情况和原因;有关失职人员,不论是什么人,都应当承担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盗窃、侵吞、哄抢和破坏国家财产的犯罪分子,则必须依法惩处。

  五、 加强成本(费用)核算,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所有企业都要以尽量少的劳动消耗和物资消耗,生产更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实际消耗数量,如实核算产品成本和流通费用。不准用计划成本、定额成本、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不准把应当列入基本建设、各项专用基金开支的费用挤入产品成本。不准打埋伏,造假帐,谎报成本。此类问题一经发现,财政部门应当如数剔除,不予核销,并按照情节轻重,停止提取或扣减部分企业基金、利润留成资金。

  六、 及时足额地上交利润,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拖欠国家收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 并首先保证国家的整体利益。一切自销、试销、展销产品的利润,进出口产品的利润,经销议价产品的利润,贸易公司(货栈)的利润,地方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润,高级宾馆和旅游企业的利润,以及各种手续费和业务收入等,都不允许擅自留用,化大公为小公,化全民为集体。发现这类问题时,财政部门应当通知企业立即纠正,限期补交入库。逾期不交的,可通知当地银行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天处以1‰的滞纳金。滞纳金只能从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开支,不得计入产品成本和流通费用。

  七、 加强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果。企业用于挖潜、革新、改造方面的专用资金,要符合上级批准的技术改造规划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做到材料、设备、资金、施工力量四落实,防止拉长基建战线。发放奖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执行,不许突破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限额。不许巧立名目滥发奖金、津贴和实物。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审查企业决算时,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五月三日批转财政部《关于企业财务检查中处理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收回其滥发滥支部分。

  八、 健全财会机构、培训财会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各类企业的财会机构和人员编制,并尽快健全机构和配备人员。各级企业主管部门都要单独设置财会机构,人员不足的要适当充实。现有财会人员中,凡没有经过高等、中等财会专业学校培训的,都要进行一次业务考核。达不到中等财会专业水平的,要在两年内分批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加快培训财会人员的规划,抓紧组织实施。高等、中等财会专业学校,要有计划地扩大招收财务与会计学生名额。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办一些新的财会专业学校。各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抓紧培养财会人员。

  九、 加强群众和专业人员的财务监督。要坚持开展群众性的经济核算活动,实行民主理财,使企业职工都来关心生产、关心收入,监督消耗,监督支出。广大财会人员,必须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敢于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企业职工和财会人员揭发违法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打击报复。对于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案件,财政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逐件追查,严肃处理。财会人员知法犯法、损害国家利益的,则要加重处分。目前财政部门正在对大中型国营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企业要积极给予支持。财政驻厂员开展工作,企业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刁难和阻挠。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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