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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为了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 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必须抓紧进行改革。要通过改革,恢复和加强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 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改革的领导,注意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 信用合作社经营的是货币信贷业务 , 货币流通需要全国统一调节,信贷收支需要全国统一平衡。因此,信用社改革要十分谨慎,符合宏观经济的要求。农业银行要加强对信用社的领导, 不宜改变信用社的隶属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信用社资金、财产,不得强令其发放贷款和投资,以维护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保证农村信贷活动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 ,自创建以来,在各个不同时期,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生产和流通规模的扩大,给农村金融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但是,多年来,由于信用社在人事、业务、财务等方面逐步向银行看齐,实际走上了“官办”道路,同农民的关系日渐疏远。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民生活服务的观点日渐淡薄,逐渐失去了合作金融组织的优越性,不能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九八0年八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银行工作时指出:“把信用社下放给公社办不对,搞成‘官办’的也不对,这都不是把信用社办成真正集体的金融组织。信用社应该在银行的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要办得灵活一些,不一定受银行一套规定约束,要起民间借贷的作用。如果把农村信用社搞活了,供销社搞活了,农业责任制搞活了,三者一配套,社员的家庭副业也就搞活了,这将大大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业银行根据上述指示精神 , 多次研究了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一九八三年在八千七百五十五个信用社中进行了改革试点,以恢复和加强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 经过改革,业务开始活了,存贷款多了,贷款回收也多了,资金周转加快,较好地发挥了民间借贷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84〕1号文件关于要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的精神,根据前一段改革试点经验,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 恢复信用社合作金融的性质。信用社要恢复和加强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变“官办”为“民办”。要积极吸收农民入股,增强群众基础,壮大资金力量,把信用社和农民的经济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农村个人和集体经济单位均可入股,但要贯彻自愿原则,有入股和退股自由。信用社实行保息分红制度,无论盈亏,都按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付息;如有盈余,还可以照章分红。信用社办理业务,在同等条件下,对入股社员贷款可以优先,利率可以优惠。 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 对领导干部, 由任命制改为选举制。理事、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正副主任(即信用社主任、副主任),监事会正副主任, 分别由理事、监事民主推选,报县联社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正副主任如落选,可在原信用社做具体工作,但不要“易地为官”。信用社的机构体制、业务计划、分配制度、人事制度、利率浮动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改革信用社劳动分配制度 。 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政治、经济待遇原则上不变。对新增职工实行合同制,可进可出。在信用社内部,要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责任制,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可以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相结合,也可以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等办法,贯彻奖勤罚懒的原则。 二、 加强信用社经营上的灵活性。信用社组织的资金,要优先用于农村。存款除按规定比例向农业银行交提存准备金外,其余资金信用社有权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充分运用,多存可以多贷。在信用社之间,可通过县联社调剂资金余缺,有余时可存入农业银行。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要有合理分工,并允许有某些业务交叉。信用社发放贷款, 要贯彻以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为主,以农业生产为主和以流动资金为主的方针,在保证农业贷款需要的前提下, 可以经营农业工商信贷业务。凡是国家法令、政策允许生产和经营的项目,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保证按期归还贷款的,信用社都可以贷款支持。信用社要积极推行信贷合同制度,通过信贷活动,把国家计划与农户、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联系起来。信用社的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工作方法等,都必须面向农村,方便群众,有利于生产和经营。 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业务活动, 除依法管理外, 主要是用经济方法进行管理。农业银行不给信用社下达指令性业务指标,除交提存准备金外,不规定转存款任务。信用社向农业银行存款或贷款,都是业务往来关系。要尽快制订《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条例》,以便依法管理。 三、 信用社实行浮动利率。当前,统一按农业银行利率贷款的办法,已不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必须允许信用社实行浮动利率。放款利率可在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本着接近市场利率的原则,根据贷款项目的社会效益、利润大小、偿还能力、信用好坏等,上下进行浮动。 四、 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逐步取消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亏损补贴办法。凡经营性亏损,由信用社负责,农业银行不补贴。今后,农业银行对信用社只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进行补贴:一是银行规定要信用社办的低利贷款或高利存款;二是对贫困地区的亏损信用社,在县联社调剂有困难时,可在一定年限内实行“亏损包干,减亏分成,定额拨补”的办法。 信用社必须积极发展存贷业务 , 增加收益,扭亏增盈,不能靠向银行借款来发放贷款赚取利息。要按照“勤俭办社”的要求,制定财务开支计划,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报县联社批准后执行。对节约开支有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信用社设置机构,增加人员,既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按行政区划设立机构,增加人员。 五、 建立信用合作社的县联社。县联社是各个基层信用社组织起来的联合组织。建立县联社后,各个基层信用社仍然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县联社领导人, 要召开全县信用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联社要在农业银行县支行领导下进行工作,日常具体工作由县支行信用合作股负责。其主要任务是:(一)在全县范围内调剂信用社的资金余缺; (二) 从信用社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量的互助基金,用于调剂盈亏;(三)统筹解决职工退职退休经费;(四)组织经验交流和信息交流;(五)管理职工培训教育工作;(六)综合并考核信用社各项计划执行情况;(七)检查信用社执行方针、政策的情况。 六、 农业银行要加强对信用社的领导。改革信用社的管理体制,不是要信用社和银行脱钩。农业银行对信用社要实行政策上领导、业务上指导,把信用社业务搞得更好。农业银行要在以下方面加强对信用社的政策领导和业务指导:(一)正确贯彻执行农村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二)审核信用社的业务计划;(三)核定信用社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四)做好对信用社干部考察和思想政治工作。 信用社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合作金融组织, 不同于商业企业、 基层供销社。货币流通和信贷资金运动应城乡贯通, 需要全国统一调剂,统一平衡。存款和贷款要形成一定时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既要维护贷款自主权,又要维护存款人的权益。这些特点决定了信用社必须在银行领导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宜归属于地方行政部门或其它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信用社的资金和财产, 不得强令其贷款和投资。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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