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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决定


(一九五四年九月九日政务院第二百二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


  目前我国已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逐年增加,为了保证基本建设资金的及时供应和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促使各基建部门在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划完成基本建设任务中,同时推行经济核算,降低工程成本,为国家节约建设资金,单独设立办理基本建设拨款监督的专业银行已有必要。兹特作如下决定:

  一、 在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系统内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二、 凡国家用于基本建设的预算拨款以及企业、机关等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均集中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和预算监督拨付。

  三、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应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对国营及地方国营包工企业办理短期放款。

  四、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应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拨款的结算业务。

  五、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应监督基本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并对建设单位和包工企业的资金运用、财务管理、成本核算以及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

  六、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未设立机构地区的业务,得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或派员驻在人民银行办事。

  七、 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创设事宜,责成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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