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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年国库券》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二月三日)
国发〔1987〕11号


  “七五”期间继续发行国库券的计划,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年国库券条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九八七年国库券发行总额仍定为六十亿元,其中单位购买二十亿元,城乡人民购买四十亿元。

  二、 购买国库券支援国家建设, 是各单位、 各阶层人民群众应尽的光荣义务。近几年来,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各单位和城乡人民的收入水平提高, 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并没有增加。因此, 分配给各单位和个人的购买任务,要保证如期完成。应当根据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购买国库券任务。对确有困难的个人,应少分配或不分配任务。

  三、 各级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继续发行国库券的必要性,切实做好组织工作,保证完成一九八七年的发行任务。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要给予表扬和鼓励。

  四、 国库券发行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特别是各级银行,要认真做好国库券的具体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年国库券条例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发行一九八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 国营企业, 集体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城乡人民。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任务,采取合理分配的办法。对单位,按预算外资金或集体企业税后留利的一定比例分配任务;对城乡人民,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购买任务,对国家分配的购买任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第四条 国库券发行的总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一月一日开始发行。交款期限:单位交款于六月三十日结束,个人交款于九月三十日结束。

  第五条 国库券的利率:单位购买的国库券,年息定为6%;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年息定为10%。

  国库券计息,一律从当年七月一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贴息。

  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四种。单位购买和个人购买在一千元以上的,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在一千元以下的,发给国库券。

  第七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定为五年,在发行后的第六年一次偿还本息。

  第八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九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综合平衡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 国库券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可以在银行贴现,具体事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贴现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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