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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


  
(一九八三年七月三日国务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


  目前,党的十二大提出的集中资金进行重点建设的方针,正在贯彻执行。经过全党同志和广大职工的努力,各方面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整个国民经济形势是好的。但是,应当指出,一九八二年下半年以来,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出现了两股严重危害国民经济发展的歪风:不少地区和企事业单位违反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基本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甚至敲诈勒索,已经发展到不能容忍的地步。不坚决刹住这两股歪风,任其发展,就会造成工业生产成本普遍上升,基本建设工程造价不断提高,严重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和增加国家财政支出 ,分散和转移国家财力、 物力。并且还会造成轮番涨价,把整个物价哄抬起来, 使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和经济犯罪活动继续发展, 搞乱计划经济,破坏重点建设,损害群众利益。

  各级领导同志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两股歪风是不顾及国家利益,不顾全大局,从本部门、小单位和个人利益出发,党性不纯、党风不正的表现,是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必须坚决加以制止。

  为了集中财力、物力,保证重点建设,严格执行党纪政纪,坚决刹住这两股歪风,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的钢材、生铁、水泥、木材、煤炭等国家定价的生产资料,不论是计划内生产的, 还是计划外生产的, 或者是超产的,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巧立名目,擅自加价和加收费用,或者用集资、联营分利的名义和“两厢情愿”的方式,向用户加收价款的,其加收部分应立即取消。有关单位作出的擅自加价的规定和在这一基础上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改按国家定价执行。

  目前,有些生产资料的价格确实偏低,需要逐步进行调整。但是,应由国家通盘考虑决定,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提价。

  二、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由负责同志亲自动手,组织所属企业,首先对今年一月一日以来钢材、生铁、水泥、木材、煤炭等原材料和燃料价格,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属超越物价管理权限,擅自提价或变相涨价和加收费用的,非法收入一律没收,其中,30%上缴地方财政,70%以“非法提价没收收入”上缴中央金库。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要做出检查,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违法的要给予法律制裁。隐瞒不报和拒不上缴非法收入的,要加重处分。使用单位应将高价购买的物资品种、价格和供货单位,进行清理上报。检查和处理情况,要在今年九月底前向国务院报告,有关党员违反纪律的情况,要向中央纪委报告。

  三、各省、市、自治区要对批准的钢材临时价格进行一次整顿,凡违反正常经营、保本微利(成本利润率不超过5%)原则,制定过高临时价格的,要立即降到上述规定水平。国家物价局一九八一年价字103号文件关于地方临时出厂价的规定,立即停止执行,由国务院制定新的办法。各钢铁企业在国家批准的自销范围内,产品价格只能在5%限度内向上浮动,不得超过。

  四、对于各单位从建设工程中收取的各种费用, 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凡是各地区、 部门和单位自行规定或强索的各种费用,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律取消,各级建设银行、各建设单位要坚决拒绝付款。国务院以及国家计委、原国家建委、财政部、中国建设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家计委负责组织力量进行清理,于今年九月底以前提出整顿意见,报国务院审定。

  五、由国家经委牵头,会同国家计委、国家审计署、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力量对各地区、各部门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所属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制止乱涨价、乱摊派,是关系到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大事。各级党委、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排除阻力,切实把这件事情抓紧抓好。各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要把贯彻执行集中资金进行重点建设的方针,稳定经济,制止乱涨价、乱摊派的歪风,作为当前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对这方面的违纪案件抓紧查处。对严重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必须严肃处理,该处分的处分,该撤职的撤职,该法办的法办,决不能纵容姑息。对袒护包庇者,要追究责任。

  上述通知,要立即传达到有关部门和企业,保证坚决贯彻执行,务必在七月十五日前刹住乱涨价、乱摊派这两股歪风。逾期不改的,要从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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