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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报告


  
(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国务院批转)


  国务院同意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商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在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于九、十月间安排执行。
  
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报告


  去年九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报告》以来,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当地情况放开了一批小商品价格。放开的品种一般在二、三百种之间,少数省、市放了四百多种。从半年多的执行情况看,效果是好的。企业有了按照市场供求变化及时灵活调整价格的权力, 一些滞销品种及时降了价, 打开了销路;一些长期亏本的品种适当提了价, 恢复和发展了生产;新品种不必层层审批价格,可以很快定价,及时组织生产、投放市场;有些小商品合理调整了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调动了商业企业经营积极性,流通也比较活了。 许多地方的小商品产量增加, 花色品种增多,市场供应改善。 一些停产多年的小商品重新上市, “鞋子缺带、锅子缺盖、有灯缺罩、有瓶缺塞”等情况有了好转。小商品价格放开以后,多数品种价格稳定,部分品种有升有降,总的还是降多于升。例如天津、保定、沈阳、武汉、衡阳、西安、苏州、温州、合肥等九个城市,累计放开小商品二千五百六十种(含重复品种),其中变动了价格的六百五十七种,只占四分之一。在变动价格的品种中,提价一百二十一种,降价五百三十六种,提价金额七十八万元,降价金额二百七十六万元。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以后,企业在竞争中有了压力, 对降低生产成本、 减少经营环节、贯彻薄利多销,也起了促进作用。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去年第一批放开的一百六十种小商品价格,范围过小,不能适应流通体制改革和进一步发展小商品生产、搞活小商品流通的要求;已经放开的小商品价格,还存在着“放而不开”或“开而不活”的问题。有些地方虽然作了放开的规定,但是没有具体落实到基层企业,实际上没有放开。有些地方定价权虽然给了企业,但是定价办法没有改革,基本上仍用管理大商品价格的办法对待小商品,没有完全放活。

  为了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必须继续贯彻落实去年九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报告》的精神。报告中指出:“小商品的价格,应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行市场调节,企业定价。其中,企业定价要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企业定价,既不同于由国家统一定价,也不同于集市贸易的自由价格,是在国家政策和计划指导下的比较灵活的价格”。小商品的工业利润率同大商品相比,一般可以放宽一些,高一些;地区差价、批零差价同大商品比较,应放宽一点,灵活一点。这些政策原则,仍然是今后做好小商品价格工作的指针。要认真总结第一批放开小商品价格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扩大放开的品种,改革定价办法,按照国家政策,把小商品价格放活。

  一、 增加一批放开的品种。在第一批已放开的一百六十种(类)基础上,第二批再放开三百五十种(类),合计五百一十种(类)。详见附表。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应以此为基础,结合当地小商品的产销情况,制定本地区第二批放开的小商品目录。

  凡是放开的小商品,购销双方,包括工商、工贸之间,批发企业之间,批发同零售企业之间,国营企业之间,国营企业同集体、个体经营者之间,都可以实行协商定价,不受现行的进销差价、地区差价、商业内部调拨作价等办法的限制。工业企业和商业批发企业出售商品,按照合理成本加适当利润的原则,同购货方协商定价。并且可以根据交易数量大小,实行批量差价。商业选购和工业自销的产品,工商企业都要加强协作,把销售价格衔接好。

  凡是放开的小商品, 国营、集体或个体的零售企业, 不论是从工业企业,还是从当地、外地的批发企业采购的商品,都可以按进价加批零差率自行定价(从外地进货的另加地区差价)。需要拆零出售的,零售企业可以自行规定拆零差价。零售企业之间由于进货成本不同,有些小商品在同一市场卖价可能不同,这是允许的。但是,不得以零售价格购进再加价转卖,抬高物价。

  对放开的小商品,国营商业内部调拨作价,是实行按进价加费用、利润的作价办法,还是实行按批发价倒扣办法,或是两种办法兼用,由大中城市的物价部门根据有利于密切工商联系、疏通流通渠道、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和各种小商品产销的具体条件, 酌情确定。 小药品价格放开以后,不再实行全国统一价格,由各个产地自行定价。在产地对销地实行送货制的调拨作价办法改变之前,销地原则上不加地区差价。

  二、 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 仍然要在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 积极稳妥地进行。小商品价格进一步放开以后, 有些品种由于价格长期偏低,或受原材料涨价、生产成本提高的影响,价格可能上升,只要生产发展了,价格就可以稳下来。小商品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不大, 某些品种价格的变动, 对市场物价影响较小。但这次放开的品种较多,各地应采取慎重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放开。

  三、 各省、市、 自治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 具体布置落实小商品价格政策的工作。大中城市和县城的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把指导、监督小商品企业定价列为自已的重要工作,扎扎实实的抓紧抓好。 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组织、推动、监督有关单位落实。市、县物价部门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增加或减少小商品企业定价的品种范围;在必要时, 可以规定当地生产的某些小商品的利润水平和批发、 零售企业经营小商品的地区差价、进销差价、 批零差价的最高幅度;可以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对某些小商品价格进行衔接平衡。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政策,哄抬物价的,要按照《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处理。

  四、 小商品的产销实行市场调节、企业定价,是物价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必然会在认识上和工作上出现这样那样的不适应,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认识,改进工作。在放开小商品价格工作中,既不应由于不必要的顾虑而放不开手脚,也不能撒手不管,放弃领导。小商品价格越是放活,越要加强监督。随着小商品价格逐步放开,各地应当研究对小商品价格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的办法,总结推广这方面的经验。生产经营小商品的工商企业, 有了定价权, 更要加强责任心,努力学习物价政策,充实物价人员, 加强市场调查,用好定价权。要遵守物价政策,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使小商品价格既不背离国家的政策要求,又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起到指导生产、促进流通,调节供求的作用。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及有关部门执行。

  附表:

         第二批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商品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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