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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出口工业品供应作价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现予转发,请即研究执行。 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供应出口商品统一作价办法的暂行规定》,执行以来,对于促进出口商品生产的发展,加强外贸部门与供货部门的经济核算和互助协作,完成国家的出口任务,起了积极的作用。现在看来,这个文件确定的供应出口商品作价的基本原则,仍然是可行的,应当继续贯彻执行。 近年来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工矿产品出口增多,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有些产品,国内工业利润较大,或者税率较高,但出口亏损严重,外贸部门不能扩大出口;有些产品,国内由于原材料提价等因素,工业部门只能保本、微利甚至亏损,在出厂价格没有统一调整以前,生产企业不愿意增加生产和提供出口货源;有些进料加工产品,由于原材料进口价较高,国内调拨、加工又层层加税加利,致使生产成本高,出口亏损大,无法扩大外销业务;某些需要灵活处理的出口商品价格问题由于报批层次过多,权限过于集中,往往不能及时批复,延误生产和出口,等等。 为了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积极扩大出口,为国家大幅度增加外汇收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急需对出口工业品作价中的几个问题,妥善地予以解决。现将解决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出口工业品国内作价应当掌握的总精神 出口工业品国内作价的基本原则,仍然是以内销工业品的价格为基础,同质同价,优质优价,但必须充分考虑出口工业品的某些特点。出口工业品的国内作价,应当有利于调动工业部门和外贸部门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潢,缩短交货日期,适合国际市场需要,把出口业务做活做好。工业部门和外贸部门,在出口工业品的作价上, 都要加强全局观点,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互助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提供有关出口商品的产销情况、质量对比、生产成本、出口换汇等资料共同为发展生产,扩大出口,多创外汇而努力。 二、关于工业利润多、出口亏损大的商品作价问题 有些出厂价格高,工业利润大,生产有潜力,销路需扩大的工业品,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出厂价格和市场销售价格。供应出口的出厂价格和供应内销的出厂价格同时降低,出口产品与内销产品仍然执行同质同价、按质论价的原则,有些产品,内销价格一时不宜降低,而出口有发展前途,外贸部门在合理经营的情况下,仍然出口亏损严重的经有关部门协商同意, 可以先降低供应出口的出厂价格, 不降低供应内销的出厂价格, 但不得因此而影响供应出口计划的完成。有些地区暂时不具备降低供应出口价格的,应当努力降低生产成本,限期赶上先进水平,在一定期间内,外贸部门必须继续按国家计划或者工贸双方签订的合同,收购这些地区为出口而生产的产品。 有些产品, 工业利润不大, 但税率较高致使出厂价格高,出口亏损大。属于这种情况,可以由外贸部门或工业部门提出对出口部分减税免税的申请,分别报请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关于工业无利、微利或者亏损的出口商品作价问题 有些工业品,国外市场适销,出口换汇率高,但国内出厂价格偏低,生产企业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情况下,只能保本,微利甚至发生亏损,而内销价格一时又不宜提高;或者内销价格基本合理,但供应出口的部分,由于小批量,多品种等特殊要求,影响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增高。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经工业部门与外贸部门协商同意,对于供应出口的部分,可以按照生产企业有适当利润的原则,采取价外补贴或者适当提高供应出口价格的办法来解决,但不得因此而影响供应内销计划的完成。 四、专供出口的商品作价问题 有些专门供应出口产品和专厂、专车间生产的出口产品,以及用进口原料专料专用的出口产品,经外贸部门与工业部门协商同意,可以脱离与内销同类产品的比价,按照工业常生产、合理经营情况下的成本,加一定的利润,制定出口产品的出厂价格。 五、以进养出商品的作价问题, 根据国务院一九七九年三月转发的《以进养出试行办法》,以进养出所需进口物资的国内人民币作价,原则上按照现行进口作价办法办理,对以进养中由于进口原辅料国内调拨价格或利润、税率偏高而使出口成品外贸亏损大的少数品种,只要国际市场好销,创汇率全算,经过批准,所需进口原辅料可以按进口成本加百分之三手续费作价,批准权限,使用中央外汇进口的,由外贸部审批,使用地方外汇进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主管部门审批。这些进口物资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除了国务院主管部门已经明确免征或减征的以外,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征 。有关部门 、有关地方新提出的减免进口税收的申请,由外贸部与财政部根据有利于以进养出的精神及时审定。有些常年进口的原辅料,也可以根据以上原则 , 商定一个比较的国内拨交价格 。工业部门在上述原辅料价格的基础上, 计算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出厂价格。这类产品的工业利润,参照同类工业品的利润水平并考虑到出口盈亏情况,合理确定。如果进口原辅料一时供应不足,而改用部分国产原辅料,则国产原辅料与进口原辅料之间的差价,由外贸部门补给工业部门。 有些专供加工出口产品包装用的进口原材料,也可按照以上办法作价和报批。 六、部分国产原材料的作价问题 有些国产原材料,由于考虑同类产品和有关产品的比价或者照顾各在的不同情况,出厂价格定得较高致使以这些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生产成本与出厂价格均高,出口亏损较大,而其产品又为国际市场所要需要 。这类国产原材料 ,在出厂价格未作统一调整以前,生产成本较低、工业利润较大的地区,经外贸部门与工业部门协商同意,对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部分,可以按照生产企业有适当利润的原则,另订出厂价格。 七、关于调整价格的审批权限 原来规定,供应出口的商品的价格,如果要低于或高于供应内销的同类商品价格,须一律报经国家物价总局批准。这样规定,对于供应出口与供应内销的商品,严格执行同质同价、按质论价的原则,避免增加在区之间的价格矛盾,是必要的。但是,随着出口品种日益增多,如果每种产品都要报国家物价总局审批,难以及时处理,对生产和出口的安排有一定影响。 因此,今后经外贸部门与工业部门协商同意,需要按照本报告二至六条意见作价的出口商品,其报批手续可以按照通常的物价分级管理权限办理。即: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的产品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对于部分品种,也可以授权地方物价主管部门审定;属于地方定价的产品,由省、市、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审定。地方审定的价格,应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需要调价的产品,在新的价格未下达前,仍应按原价执行;必要时,经供货部门与外贸部门协商同意,或者经地方物价主管部门确定,可暂按原价计算,待新的价格批准下达后,多退少补。 价格调整以后,应当尽量稳定一个时期,不要因为国际市场价格波动而一再变动国内供应出口的价格。 由于调整出口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因而影响有关部门、地方和企业的成本和利润发生增减变化,中央和地方的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在下达计划和进行考核时,应当考虑这些因素,妥善予以解决。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研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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