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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报告


  节约使用流动资金,是提高经济效益,克服浪费现象,解决当前建设资金不足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几年来,各部门开始重视经济效益,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有所加强,资金周转有所加快。但是,目前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多、周转慢、经济效益差的情况仍然相当严重。一九八一年预算内国家工业、交通、商业企业占用的流动资金,共达三千一百七十五亿元,其中超储积压的物资和商品共约三百五十亿元,预计有一百三十亿元需报损。一九八一年全国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天娄,都没有达到历史上的较好水平。如工业企业每百元产值占用的资金,一九八一年为三十一元七角,比一九六五年增加三元六角,增长12.8%,即多占用了一百多亿元。

  从企业占用流动资金过多的原因来分析,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计划安排上,有的产品产大于销,产销不衔接;有的从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利益出发,层层加码,盲目布点,重复建设,增产价高利大的长线产品,并强制商业部门收购;在流通方面,环节多、渠道不畅,有的产品销路没打开;企业经营管理混乱,商品与物资积压浪费,资金占用过多;在资金的供应和管理上,缺乏调动地方、部门和企业积极性的政策,措施不力。为了改变目前流动资金占用过多的状况,节约流动资金的使用,加速资金的周转,必须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一、 加强生产的计划管理,搞好产销平衡。根据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对指令性计划产品和定点生产的计划产品,在安排生产计划的同时,要安排好销售计划,做到产销衔接。在执行中要及时研究情况,发现产品供大于求或没有销路时,要及时调整计划。对已经淘汰的产品,不得继续生产,已经滞销的产品,要限制生产。对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市场调节产品,企业要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坚持以销定产、以销定购,防止盲目生产、盲目采购。

  二、 严格禁止计划外布点和重复建设,减少流动资金的占用。今后各地建厂和扩大生产能力,必须按照统一规划,报经国家计委、经委和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经委批准。对物资消耗高、产品质量差、经营管理不善而长期亏损的企业;对生产供过于求,产品大量积压的企业;对与先进企业争能源、争原料、争运输能力、争市场的落后企业;特别是那些盲目发展起来的以劣挤优的企业,要首先实行关、停、并、转。

  三、 减少流通环节,疏通流通渠道,扩大商品销售。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部门要采取多种购销形式,扩大收购,增加适销商品的比重。对于不适销对路,符合出口要求的商品和淘汰产品,商业、外贸、物资部门不收购,银行不贷款,中央和地方任何部门都不准强迫收购,

  强迫贷款,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各级商业部门要会同银行区别不同情况,逐步核定正常合理的周转库存限额。超过库存限额所需增加的资金,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银行批准准。超过限额而又不合理的,银行要加收利息。

  四、 限期处理积压物资。一九八0年底以前入库需要削价报废处理的机电产品和钢材,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处理。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发生的积压物资和商品,需要报废、削价、改制而发生的损失,一律不准冲减国家资金和银行贷款,应分别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损益或有关资金中解决。

  五、 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建立流动资金的考核制度。从一九八三年起,每年由财政部、人民银行提出流动资金周转指标(按销售收入计算的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作为指令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由国家计委下达给各地区、各部门,层层落实到企业,据以执行和考核。

  各级银行、财政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生产经营、价格变动等情况,对企业核定一个年度的合理的流动资金占用额或经营周转库存限额。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占用额和加速资金周转的要求,编制流动资金计划,并将计划层层落实到有关科室、车间等基层单位。

  各级银行、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核定的流动资金占用额和加速周转的要求,对企业按季进行考核,分析其资金运用情况,督促企业改善资金的管理。年度终了,还要同年度计划进行对比,作出分析报告。

  六、 在资金的供应上,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区别对待的措施。财政、银行应根据核定的年度流动资金占用计划组织资金的合理供应,

  并进行严格的监督。对于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扩大产品销售,能够提高经济效益的;对于增产短线产品和改产耗能少、原材料消耗低的产品;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生产新产品,引进先进技术的,银行要在流动资金和设备贷款上,积极给予支持。

  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应当坚持财政不拨款,银行不贷款:(一)盲目布点,重复建设,生产计划未经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批准的;(二)生产和收购超过限产计划的长线产品;(三)生产和收购没有销路的、耗能多、质量差、成本高的产品;(四)已经列入淘汰项目的产品,国家限期改进,企业不予执行的;(五)国家已确定关、停、并、转的企业,仍照旧生产,不执行上级指示的。

  银行还要加强商业信用的引导和管理。对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扩大商品销售的商业信用;对经过批准允许赊销的商品、分期付款和预收预付货款的,各级银行要予以支持,同时,要积极加以引导和管理,严格结算纪律,防止相互拖欠。对于一面利用商业信用进行推销,一面继续生产质次价高产品和粗制滥造产品的,银行则应从信贷和结算上加以限制。

  七、 结合企业整顿,加强企业的资金管理。这是加强整个流动资金管理的基础。要因地制宜地推广首钢的经验: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对实行以税代利、承包经营和集体企业,税后留给企业自己支配的资金,应由企业拿出一部分补充自有流动资金。银行通过试行浮动利率,奖优惩劣,促进企业加速资金周转。

  八、 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流动资金占用的多少和周转的快慢,是生产与流通过程中的经济效益的综合反映,必须各方面共同配合,共同采取措施,共同加强管理。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商业、物资和工业、交通等部门要分工负责,紧密配合,步调一致地做好工作。从一九八三年起,由国家经委主持,各有关部门参加,每季召开一次流动资金分析会议,汇报检查流动资金计划的完成情况,并由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汇总向国务院汇报。人民银行要建立和健全驻厂信贷员制度,加强基层银行的信贷管理工作,协助和监督企业管好用好资金。

  以上报告,如属可行,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国务院财经各部、委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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