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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过去由于对企业管理费管理偏松,大手大脚,随便花钱,铺张浪费的现象比较严重。同行政事业单位比较,开支水平也较悬殊。为了全面节约财政开支,国务院要求所有国营企业都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精打细算,大力压缩企业管理费、商品流通费,把一切能够节省的开支都节省下来。至于企业有关生产方面的开支,凡是必需的费用应当切实解决,以利于生产的发展。

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暂行规定


  目前,全国工交商业企业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家具购置、劳保用品等公用经费的开支,相当于行政机关公用经费的四倍左右。这部分公用经费,由于管理不严,浪费相当严重。为了进一步贯彻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四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节约非生产性开支、反对浪费的通知》,坚持勤俭节约,降低成本费用,增加上缴利润,以消除财政赤字,确保经济的稳定,需要对企业管理费进行压缩。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企业管理费要实行专项核算和管理。 所有企业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明细项目,单独编制企业管理费开支计划,

  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据以检查和考核企业的经营成果。这项费用的执行情况,要列入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单独反映,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二、对企业要下达节约公用经费指标。 一九八一年企业的公用经费,必须在一九八0年实际支出的基础上,压缩百分之二十。各个企业的压缩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总的要求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核定,只许节减,不许超过。

  三、节约办公费用。企业办公费用,要根据规定的开支标准,实行定额管理。凡是可以利用的废旧物品和文具纸张等,都应当加以利用。职工阅读的书报刊物,除了图书馆、资料室和阅报牌等正常需要及必不可少的以外,应当自费订阅。

  四、节约差旅费、会议费开支。企业派人外出采购材料,推销产品,开展试销、 展销、服务等活动,以及参加有关会议,必须严格执行当地行政机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的标准的规定,并力求节约。严禁用公款游山玩水,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如有违反,应当从本人工资内扣还。

  企业人员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除了专业性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 产品验收、鉴定、评比会议和小型调查研究会按差旅费的规定由企业开支以外,其余会议的旅馆费、伙食补助等,应当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让参加会议的人员回本单位报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摊派。上级机关在企业开会的各项开支,应当按规定付款, 不得让企业负担。

  五、减少非生产用车。企业的非生产车辆,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配备。多余的车辆,一律上交企业主管部门,听侯处理。新建单位需要新增的车辆, 由主管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要严格用车制度,企业的领导的和其人员不得把公用汽车作为私车使用;如因私事用车时,必须按照规定收费。

  六、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 对劳保用品应当严格执行劳动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和使用期限。要实行收旧换新,修旧利废。严禁以劳动保护为借口,购买或制作高级衣料、服装等私分滥发,也不得把发放劳保用品搞成变相的职工福利或奖励。

  七、文明生产要讲求实效。 厂区的绿化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发动群众自己动手。不能以绿化为名,购买盆花、盆景等。

  八、严格控制招待外宾的开支。企业招待外宾的开支,要执行国家的规定,不得大手大脚,铺张浪费。严禁借招待外宾之机,购买沙发、地毯等高级用品。

  接待上级机关和兄弟单位的人员,吃饭、看戏、住房等都应当照价收款,企业不准以任何名义开支招待费用。

  九、控制公司管理费。已经成立的企业性公司,要根据精简原则进行整顿,尽量减少人员,压缩开支。如属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改由行政费开支。没有必要设置公司的,应当撤销。新成立专业公司,要报省、市、自治区经委批准。公司经费由所属企业负担的,要按年编制公司管理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公司应当将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和向所属企业分摊的数额,向企业公开。对于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额的公司管理费,所属企业有权拒绝上交。

  十、加强群众监督。企业的管理费计划确定后,要认真执行,并按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情况,实行群众监督。要把节约管理费开支作为有关人员评定发放奖金的条件之一。全年企业管理费支出超过批准计划的部分,由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不准计入生产成本。

  十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事。 对违反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开支,企业财会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企业领导人要支持财会人员行使其职权。

  企业的生活用煤、用电、用油等,要同企业生产的需要严格划分清楚, 分别进行核算。不得把生活上的开支作为生产开支报销。

  应当由福利基金、工会经费等专项基金开支和由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也不得列入企业管理费和其它生产经营费用中开支。

  十二、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可以会同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和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企业管理费的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颁发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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