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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基本情况及改进完善意见报告的批复


(国函<1993>62号)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你们于一九九三年二月八日报送国务院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基本情况及改进完善意见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配套规章,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中发<1992>12号)的要求,国务院授权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国有工业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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