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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机械委、国家能源委《关于更新改造老旧汽车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汽车的更新改造,是国民经济技术改造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节约能源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都要重视和抓紧这项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有不同之处,均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我国一九八○年拥有各种汽车二百零八万辆,每年消耗汽油、柴油共一千万吨,约占全国汽油、柴油总消耗量的百分之四十。我国现有的汽车,大部分是四、五十年代设计的产品, 技术性能落后, 与国外七十年代产品相比,百公里油耗高百分之十五至二十。所以,更新改造现有汽车是节约汽车用油的一项重要措施。 当前,首先应集中抓好以油耗低的新型汽车或改进的汽车,更新老旧汽车;用新部件(如化油器等)改造社会在用汽车。 初步规划,从一九八二年起,拟用十年左右时间,逐步更新五十万辆老旧汽车和改造八十万辆社会在用汽车。这一规划付诸实现,一年可以节约燃料油六十万吨左右,折合人民币四亿元;同时可以有力地促进汽车行业和为汽车配套的原材料、化工、橡胶等工业的发展,经济效果是很显著的。 更新老旧汽车的几点意见: (一) 汽车更新的范围 从提高效能和降低油耗出发,对社会拥有的各种载重汽车、军用越野车、小轿车、大中型客车以及各种类型的专用车辆,凡属于下列范围的,均应更新: (1) 经检修或改换零部件后,在正常路面条件下行驶,耗油量高于下列指标的各种汽车: 汽车类型 代表车型 每百公里油耗(升) 八吨载重车 JN150 24(柴油) 五吨载重车 EQ140 28 四吨载重车 CA10 29 二吨半至三吨载重车 NJ130 20 二吨载重车 BJ130 17 四轮驱动越野车 BJ212 17 二轮驱动越野车 BJ212B 15 小轿车 SH760A 14 大中型客车和各类专用车辆按采用的底盘比照执行。 (2) 已行驶五十万公里或已经过三次大修的。 (3)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或虽能修复,但一次修理费用预计超过原价百分之五十的。 (4) 车型老旧并已使用多年的进口汽车,国内无配件供应来源,又不宜修复或进行技术改造的。 (5) 技术状况低劣,不堪使用,无法修复或没有修复价值的。 军队的汽车更新,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 更新汽车的技术鉴定 更新汽车的技术鉴定工作, 按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三号)规定,由当地公安、交通部门组织实施,由车辆监理单位具体执行。 (三) 更新汽车的资金来源 更新汽车所需资金,可从以下几方面解决:(1)企业留用的折旧费;(2)企业留用的各种形式的利润留成;(3)企业的大修理基金;(4)行政事业单位可在包干经费内或经费包干结余中开支。 如上述资金仍不够购买新车时,也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中短期设备贷款,用以后年度的上述几项资金归还。 (四) 新车供应和旧车回收 已确定淘汰的汽车,应办理报废手续,由财务部门出具准予报废凭证。报废的旧车,一律交物资部门指定的收购点收购,并由收购点在报废凭证上加盖收购印章,作为更新和订购新车的凭证。 用于更新的汽车,原则上采用国产汽车,由用户择优选定车型,持更新凭证向供应单位订购。 (五) 更新汽车与封存汽车要结合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节约石油的通知》封存多余汽车,应与更新老旧汽车结合起来,首先封存属于上述更新范围的老旧汽车,并不得再启封使用。对于列入当年更新计划的老旧汽车,逾期不报废、不更新,继续行驶者,要停止供油,并吊销其行车牌照。 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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