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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煤炭部、公安部、商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落城镇户口试点工作总结和在全国煤矿推行落户工作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八三年五月以来,在煤炭系统的鹤岗、铁法、淮南、六枝、大同、霍县矿务局,先后进行井下职工家属落城镇户口试点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在全国煤矿推行井下固定工的家属落城镇户口的工作,政策性很强,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切实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煤炭部、公安部、商业部和劳动人事部《关于进行煤矿井下工人家属落城镇户口试点工作报告》,从一九八三年五月以来,先后在黑龙江鹤岗、辽宁铁法、安徽淮南、贵州六枝、山西大同和霍县六个矿务局进行了落户试点工作,到一九八四年二月已基本结束。现将落户试点工作总结和在全国煤矿推行落户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落户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九八三年四月间,我们在北京召开了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落城镇户口试点工作会议,传达了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贯彻了国务院批准的落户试点方案,研究和部署了试点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措施。会后,在有关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六个单位的试点工作相继展开。一九八三年八月间,我们在北京召开了落户试点工作汇报会,听取了汇报,交流了经验,并就落户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向国务院写了《关于煤矿井下工人家属落户试点工作情况和几个政策性问题的请示报告》。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了这个报告,使落户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得到了解决。一九八四年三月间,我们又在北京召开了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落户试点工作总结会议,总结了落户试点工作经验,提出了在全国煤矿推行落户工作的意见。 据统计,六个试点矿务局共有职工三十七万一千六百八十人,井下职工十七万零五百三十六人,符合落户条件的井下职工有三万五千五百七十一户,家属十四万四千零二十九人,截止一九八四年二月底,已批准落户的井下职工有二万六千七百零二户、家属十万六千五百六十四人,占符合落户条件的煤矿井下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 这次落户试点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一是深受广大煤矿职工和家属的拥护。许多工人领到准迁证后,从心里感谢党和国家对煤矿工人的关怀。有的工人春节写对联:“落户政策温暖万家心,奋战余生报答党恩情”,横批是“奋战煤海”。二是使广大井下工人增加了光荣感和自豪感,更加安心井下生产,很多地面工人要求下井,目前六个矿务局已有一千六百七十二人经组织批准充实到井下第一线,起到了巩固井下工人队伍的作用。三是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了出勤率。落户试点期间,正是去年夏秋农忙季节,许多家住农村的工人纷纷给家里写信,想办法请人帮助收割,自己坚持在矿上班。去年五至十一月份,六个矿务局的井下工人出勤率普遍提高。据调查,鹤岗矿务局井下工人出勤率达到87.3%,铁法矿务局达到87.5%,霍县矿务局达到80.9%,大同矿务局达到77.03%,都超过了历年来最好水平。四是激发了广大职工的生产热情,对促进完成生产任务起了一定的作用。据统计,去年五月至十一月,六个矿务局都超额完成了生产计划,比前一年同期有大幅度的提高。 这次落户试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这次落户工作的复杂性和困难估计不足,工作有些急于求成;在制定落户政策上,对一些实际问题,考虑不够全面;随着煤矿职工家属落户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住房、服务设施等,还缺乏统筹解决的办法。 二、落户试点工作的主要经验和作法: 经过十个月落户试点工作的实践,主要经验和作法有以下几点: (一)各级政府重视,当作大事来抓。各试点矿务局所在的省、市(县)人民政府对这项工作都非常重视,成立了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经常深入矿区调查,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有力地保证了落户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实行现场联合办公。各试点单位都建立了由公安、粮食、劳动和矿务局参加的联合办公机构、共同进行调查摸底,共同研究审核落户材料,共同审批、办理落户手续,做到既有明确分工,又能密切配合,提高了办事效率,加快了工作进度。 (三)组织培训专职干部,搞好调查核实工作。各试点矿务局都抽调了大批思想好、作风正派、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同志担任落户工作,并认真组织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和业务水平。在落户过程中,特别注意搞好调查核实工作,按照规定的落户范围、对象和条件,严格审核落户职工的工种、工作年限、家庭人口及子女年龄,张榜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四)严格执行落户政策,坚决制止不正之风。各试点单位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落户试点方案,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落户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对违犯政策的不正之风,坚决制止,严肃处理。 (五)先点后面,先易后难。各试点单位都采取了选一个矿先走一步的办法,在取得经验后再全局铺开。在落户审批过程中,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对工种、工作年限和家庭人口等情况,采取核实一批办理一批。 (六)搞好宣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各单位都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反复宣传党和国家对煤矿工人的关怀和落户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细致地进行思想政治工作,讲清落户的政策和规定,做到人人知政策、懂政策、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三、对在全国煤矿推行落户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解决煤矿职工家属落户问题的指示精神和六个矿务局试点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在全国煤矿推行落户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落城镇户口的政策,应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固定下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非常关心和重视煤炭工业的发展,一九八0年曾把煤矿职工家属落城镇户口问题作为发展煤炭工业的六项政策之一。这次落户试点工作的实践证明,煤矿职工家属落户问题采取连续性政策,有利于巩固煤矿井下工人队伍,有利于矿区的安定团结,有利于煤炭生产的发展。 (二)全国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落城镇户口的范围是:全国统配煤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煤矿及部、省属基本建设单位的井下固定工人(包括管理井下生产的区队或井、段干部)的家属。关于地、市所属煤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三)全国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落城镇户口的条件是: 1.现在从事井下采掘工作满十年和井下辅助工作满十五年,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规定的职工的配偶和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包括不超过十八周岁的在校中学生); 2.在井下因工致残、现住矿区、饮食起居不能自理、需人扶持的井下职工的配偶和子女; 3.因工死亡的井下职工的配偶和子女,长期居住矿区,由企业养起来,原籍农村又确无依靠的; 4.符合家属落城镇户口条件的职工,本人系独生子,其父母现已年老体弱,生活难以自理、无人照顾的; 5.现在从事井下采掘工作满十年和井下辅助工作满十五年的职工,其家属原在外地,近几年家属在矿区附近农村落了农业户口,未享受社员待遇的; 6.对符合落户条件的职工家属不来矿区落城镇户口的,每年除职工本人应享受的一次探亲假外,其配偶可来矿区探亲一次,往返路费由企业负担。 (四)煤矿井下工人家属落户是一项特殊政策,落户的人数不受公安部门现行的规定限制。煤矿地面职工家属落户问题,仍按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全国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落城镇户口问题,应本着积极稳妥的方针,采取分期分批的办法,力争在近两三年内集中将一九八三年六月底以前已符合条件的井下职工家属落户工作完成。随即将落户工作转为制度化和经常化。 (六)全国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落户工作,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粮食销量和财政补贴问题。全国统配煤矿和省属重点煤矿符合落户条件的井下职工家属到城镇落户增加粮油销量的财政补贴,由各地财政部门解决。地方煤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二是职工住房建设问题。采取国家投资、企业自筹资金和群众集资等办法逐步加以解决。三是扩大商业网点和中小学校问题。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分别纳入国家计划解决。四是增加教师、民警和商业服务人员问题。首先从企业多余人员中调剂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的办法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再申请由国家增拨劳动指标。 (七)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落城镇户口问题,涉及面较广,政策性很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公安、粮食和劳动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根据解决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落城镇户口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送公安、商业、劳动人事和煤炭四部备案。 在落户工作中,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政策,防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搞不正之风,对违犯政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制造混乱的必须严肃处理,以保证落户工作的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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