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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轻工业部《关于计划外烟厂调整意见报告》,望认真贯彻执行。 卷烟是国家的专卖产品,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全国卷烟工业的布局和产、供、销都必须由国家综合平衡,全面安排,不能盲目发展。 目前计划内卷烟厂的生产能力已经不少,近年来一些地方又自行扩大卷烟生产能力,重复建设了许多产品质量低、原材料消耗高、经济效益差的计划外小卷烟厂,不仅浪费了大量建设资金,而且造成了与计划内卷烟厂争原料,争市场,以劣挤优,严重冲击国家计划的状况。 为了更好地继续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除经批准纳入计划的卷厂的和雪茄烟厂以外,对未经批准的计划外卷烟厂和雪茄烟厂,要在限期内坚决予以关停。对城乡居民和社队搞的手工卷烟生产,也要坚决取缔。在进行这项工作时,要讲全局观念,做好思想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各地应将关停情况及时报告国家经委的轻工业部。 去年五月,国务院〔1982〕74号文件《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对计划外烟厂调整意见的报告》下达后,有关省、市自治区都认真进行了研究和贯彻,并将贯彻意见和要求报送我部。我部根据国务院“对在国家计划之外办的小烟厂,要认真进行整顿,大部分要予以关、停、并、转”的指示,反复研究了各地对计划外烟厂要求保留和关停的意见,对具备国务院〔1982〕74号文件规定六个条件的烟厂,本着一九八五年全国卷烟生产能力控制在二千一百万箱指标以内(按三班计算),生产布局合理,适当照顾烟叶主要产区、经济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尽量与地方取得一致意见,减少处理关停工作的阻力,有利于安定团结等原则,由我部邀请十四个省、自治区有关同志先后来京协商,基本上统一了认识,与大多数地区取得了一致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对部分计划外烟厂拟批准纳入国家计划,统一管理。 全国二十一个省、市、自治区县以下办的计划外烟厂二百四十三个,其中:卷烟厂一百八十二个,雪茄烟厂六十二个。拟将河南、湖北等十八个省、区六十个烟厂(名单附后)纳入国家计划统一管理,其中,卷烟厂三十一个,雪茄烟厂二十九个;对其余一百八十三个予以关停。这样,全国共有卷烟厂一百一十五个(原有八十四个),雪茄烟厂二十九个。这些厂现有卷烟生产能力二千零三十五万箱。 对拟批准纳入国家计划的六十个烟厂,一九八三年内要限期进行整顿,今后三年内不得再扩大生产能力;卷烟、雪茄烟生产计划、原料供应、产品销售,由所在省、自治区卷烟公司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统一安排,纳入国家计划指标之内;企业不得自行采购或换购烟叶原料和购进专用设备;要按税法规定交纳工商税,不得拖欠或偷漏税款;要严格执行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不得随意低价竞销产品,也不准以劣充优,变相抬价。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这些烟厂的产品方向要面向农村,卷烟厂以生产中、低档卷烟为主,雪茄烟厂以生产传统的全叶卷、半叶卷雪茄烟为主。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原料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在整顿期内,如原材料、燃料消耗高,损失浪费严重,产品质量低劣没有销路,以及企业严重亏损,甚至发生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等情况,轻工业部烟草专卖局有权决定关停。 二、对未被批准纳入国家计划的烟厂坚决予以关停。 凡未被批准纳入国家计划的卷烟厂和雪茄烟厂,一律在一九八三年六月底以前亲停完毕,地方主管部门不得再安排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和撤销其注册商标;人民银行要停止贷款并收回所欠的贷款;要从处理资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收入中,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除关停企业人员工资和维扩费外,首先归还银行贷款。资产转移的,贷款要随之转移,由资财接受单位负责归还。各有关部门不得提供烟叶原原料、专用设备、卷烟盘纸和其他包装配套材料。违者,要追究烟厂和主管部门人员的责任。 关停计划外烟厂的卷烟专用设备和剩余的烟叶、卷烟低等原料、辅助材料,由省、自治区烟草公司或轻工业厅(局)按质论价调剂给计划内烟厂使用。对调剂不了的卷烟专用设备,有使用价值的予以封存,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经鉴定应报废的,作为废金属处理。关停后的库存卷烟由商业部门按质论价选购投放市场。各级政府和有关业务部门要做好关停烟厂的思想工作、善后处理监督工作,并督促关停烟厂对资产做好维护、保管、保卫工作,保障固定财产不受损失。对逾期仍不关停的要责令关停,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城乡居民和社队搞的手工卷烟尚未取缔的,必须在一九八三年六月底以前坚决予以取缔。对仍坚持私制手工卷烟,甚至生产白包烟,以假乱真,扰乱市场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卷烟是国家计划产品。今后发展卷烟生产,主要是靠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挖掘潜力,原则上不再建新厂或扩建增加生产能力。今后,凡未经轻工业部烟草专卖局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兴办卷烟厂和雪茄烟厂,或对老厂进行扩建。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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