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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我国兴修的大量农田水利设施,是国家和集体的宝贵财富,也是抗御水旱灾害、保障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应该切实管好用好,充分发挥作用,决不能放松管理,任其遭受破坏。请各地根据水电部的报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抓这件事,切实把农田水利设施管好用好。 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广大干部、群众和水利工作者的艰苦奋斗,取得了重大成就。已建的大量工程设施,为抗御水旱灾害,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来出现了农田灌溉面积减少的趋势,一九八四年比一九八一年净减少七百三十一万亩。主要原因是:一些地区放松了对农田水利建设的领导,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很差;更新改造工作跟不上,很多工程设施超龄服役,带病运行;人为破坏十分严重,一些地方修路、开矿、办厂等不惜损坏水利设施,少数不法分子也趁机盗窃、损坏水利设施。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领导。农田水利建设涉及广大群众的利益,政策性较强,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议各地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现状和效益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需要补修的工程设施,要利用冬春农闲季节,及时组织群众修复完善。 二、 健全区乡水利管理组织,落实和完善农田水利管理责任制。对不同规模的工程,在其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 由区乡水利管理站(或水利员)负责组织承包,可以包给农户、水利专业户、联户、小组或联合体经营管理,也可以以工程或村为单位,设立灌溉服务中心统一经营管理。可以综合承包,也可以单项承包,承包一定要有合同,明确责、权、利,承包期可适当长些,要保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对一些质量差、效益不大、一时无人承包的工程,以及暂时不用的排灌机具,应妥善保管维护。对国家管理的工程,可以由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向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综合承包。管理单位内部可以实行岗位责任制,也可以实行分项目、多层次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将职工的经济收入和工程的安全、效益、多种经营成果挂起钩来。 三、 农田水利建设所需资金、物资和劳力,要统筹安排。(一)所需资金应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办法解决。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大修、更新改造、除险保安和新建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受益单位或个人按受益面积合理负担,国家根据工程规模和群众负担的能力,给以适当补助。地方掌握的农田水利费要切实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不能挪作他用。(二)所需劳力,特别是维修、配套和更新改造工程所需劳力,应按受益面积由受益单位或个人出工。为了避免群众负担过重,各县可以限定每个劳力每年负担劳动累积用工的数量。(三)所需物资、设备,各地应按现行管理体制,列入计划,保证及时供应。 四、合理规定工程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要划定工程保护和管理范围,报请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在划定的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属全民所有,使用权属管理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划定的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有害工程的活动。集体兴办的小型水利工程,也应有一定的工程保护范围,由乡、村自行划定。 五、 加强法制,严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一)要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保护农田水利设施的重要性,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维护农田水利设施。(二)司法、公安部门对非法侵占、 破坏和盗窃水利设施的,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惩办。(三)对当前水利设施破坏严重的地区,建议由省或县以政府名义发出布告,明令禁止,并选择一些大案、要案,依法惩处,以刹住破坏水利设施的歪风。(四)各地可根据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大型水利工程设立公安机构,其人员编制和经费由水利部门调剂解决,公安业务受当地公安机关领导。(五)今后新建各项基本建设,凡是有损已建水利工程设施和效益的,应事先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协商,并负责赔偿损失。 六、 加强基层水利队伍建设。农田水利的管理,主要在于县、区、乡的专管机构和村的群众管水组织。要教育管水人员勇于负责,敢于对破坏水利设施的现象作斗争。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要加强基层水利队伍建设,挑选热爱水利工作的职工充实水利基层机构,不要把基层水利管理单位变成安排老弱病残的地方。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水利职工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对基层水利职工的福利待遇方面的实际困难,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给予解决。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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