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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指示


(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


  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中指出: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是治理山河、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号召全国各族人民以高度的爱国热忱,人人动手,年年植树,愚公移山,坚持不懈,为建设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而共同奋斗。最近,中央军委领导同志指出:军队在植树造林中,要积极地多做工作,除搞好军队营区植树造林外,营区外十公里范围内,要与地方共同协商搞好植树造林。这一重要指示,对军队参加义务植树运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将有力推动全国义务植树运动的开展。

  为了积极响应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号召,贯彻军委领导同志的指示,军队和地方应紧密配合,主动协作,搞好军队营区外义务植树造林。现特作如下指示:

  一、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全国人民的光荣义务,是人民解放军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军队对祖国建设应作的贡献。广大指战员在义务植树运动中,要起模范带头作用,做绿化祖国的尖兵。在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下,分工负责,密切协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二、 军队在营区外植树,要与当地政府协商,根据军队驻地所在城市、农村和平原、山地、海防、边防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明确军队义务植树的任务,在当地绿化委员会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今年应作好规划、选种、育苗和抓好试点,为今后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打下基础。

  三、 军队在营区外植树,地权属军队的,如军用公路支线等,所需苗木由军队负责。栽植后的管护可采取军队自管、军民共管或交给当地群众管理三种形式。林木收益本着谁管谁收的原则办理。军民共管的经双方协商,可实行按比例分成。

  四、 军队在营区外植树,地权属地方的,由地方单位或社队提供苗木,军队出劳力义务植树,保证质量。管护由地权所有者负责,林木收益也归地权所有者支配。

  五、 军事禁区植树由军队承担,地权属国家的,苗木、种植、管护均由军队负责,地权不变,林权归军队,当地政府应按规定发给林权证书。地权属集体的,由当地驻军与地方政府或社队签订协议,苗木、种植、管护一般由军队负责,收益由双方协商,按比例分成。

  六、 各地林业部门要大力支持军队植树造林工作,主动帮助部队解决树种、苗木来源和技术指导,为部队搞好植树造林创造必要的条件。部队也要主动与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协商解决有关军队义务植树中的问题。

  七、 军政、军民要密切联系,同心协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各地绿化委员会应吸收当地驻军领导同志参加,共同研究规划,分配任务,明确责任,具体协商有关事宜,抓好义务植树任务的落实。同时,要树立以法治林的观念,认真做好管护工作,对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维护《森林法》有功者,应予以表扬或奖励;对一切破坏林木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重者应依法处理。

军队营区植树造林与林木管理办法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


  为搞好军队营区(包括仓库、医院、学校、场站),以及工厂、农场、马场、训练场地等的绿化工作,加强林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规定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 营区植树造林

  (一)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每个军人的光荣义务。各部队要按照“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它绿化任务”的要求,在每年“植树节”前后和适宜植树的季节,组织广大干部、战士、职工、家属在营区大力植树造林。

  (二) 团以上单位在营区内植树造林,要在明确权属的前提下,搞清适宜植树的地段、面积和立地条件,因地制宜地制订植树造林规划,绘制分布图,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三) 营区“四旁”植树要多种速生乔木,辅以花草、果木,逐步向花果化、园林化方向发展,为部队战备训练和日常生活提供良好的环境。按基地面积计算,每十五平方米左右要有一棵成活树(城镇驻军基地面积过小的以种满种足为原则);基地面积大、空地多、条件好的单位、人均成活树要达到二十株以上。

  (四) 部队对较大面积的宜林荒山荒地, 要因地制宜地营造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果木林,尽可能做到以林为主,多种经营。

  (五) 部队的农牧场要营造林带、林网和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实现农田、牧场林网化。

  (六) 有条件的团以上单位,要自办苗圃,培育树苗。省军区、野战军、后勤分部以及军区空军、海军舰队,要选择条件好的地方,建立苗木基地,逐步实现植树造林苗木自给。

  (七) 植树造林要讲究科学,坚持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细致整地、适当密度、合理混交、精细种植和抚育保护等基本措施,严格按照林业生产规律和技术规程办事。

  (八) 营区植树造林要实行责任制,采取包栽、包活、包成林的办法,按规划完成绿化任务。在规划限期内没有完成造林任务而无正当理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九) 新建营区的绿化,要与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绿化面积,一般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所需经费列入基建投资开支。

  (十) 各级林业部门要大力支持部队植树造林,积极帮助部队搞好造林规划,培训干部,培育良种、壮苗,进行技术指导。

  二、营区林木管理

  (一) 营区范围内由部队营造的以及国家批准划给的林木是营产的组成部分,统由各级营房部门管理。团以上单位要详细记载每年种植数、投资数、收益数和林木、果木、林副产品的采伐、更新、抚育、加工、利用情况,掌握林木资源消长变化,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植树造林完成、保存和收益情况于每年十二月底统计上报。

  (二) 部队在营区内植树,林木属于军队所有。山权林权有争议的,应主动与地方政府协商,明确权属。凡权属明确为部队所有的山林,归所驻部队经营,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山林权证书。山林权证书由各军区、军区空军和海军舰队营房部门永久保存,基层单位营房部门留存副本,部队移防、撤销时列入移交,不得销毁。

  (三) 部队在军事禁区内的荒山荒地植树,地权属国家的,林权归军队,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发给林权证书;地权属集体的,要与社队签订协议,商定种植、管护和林木收益分配办法。禁区内原有林木权属不变,部队要积极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和社队搞好林木的抚育管理和病虫害的防治,不得砍伐。

  (四) 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游览区的部队营区和军事禁区,无论山、地权归属如何,其绿化应在地方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进行。种植的林木和原有林木、植被,要严格保护,严禁损害、砍伐和狩猎。

  (五) 营区植树造林主要靠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所需经费应从林产收益中解决。军区或总部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六) 营区植树造林所需劳力,主要依靠部队自己动手。花果树木多的,可雇请少量园艺工人。造林面积大的,应组织一些有经验的专职人员进行管理。

  三、 营区林木保护

  (一) 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营区的树木、植被,适时浇水、除草、施肥、修枝、防治病虫害,保证林木正常生长。

  (二) 营区树木多、造林面积大的,要指派护林员,或由执勤巡逻人员兼职护林。护林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经常巡护,防止人畜损害树木,制止一切可能引起破坏林木的行为。

  (三) 禁止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有条件的要封山育林,不准在幼林区及封山育林区和各种防护林带砍柴、放牧。切实搞好森林防火。

  (四) 为维持生态平衡,要积极宣传和开展爱鸟、护鸟活动。严禁捕猎营区内外的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

  (五) 主动与地方取得联系,商请驻地公社、大队、公安派出机关协助管护好营区林木。

  四、营区林木采伐

  (一) 采伐营区林木,要以不影响隐蔽和绿化整体规划为原则,经过批准,办理手续,有计划地进行。

  (二) 属于促进林木生长的抚育伐,或部分砍伐“四旁”成材树木,由所属单位提出申请计划,经师以上机关批准,方可实施。驻城市部队营区林木,只能进行卫生伐和更新性采伐, 并报经城市园林或林业部门批准。采伐的木材主要用于本单位营房、营具的维修。

  (三) 成片林木的主伐,由造林单位编造计划,将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相、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报经军区、军种后勤部批准。年采伐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须征得所在省、市、自治区林业部门同意;年采伐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军区、军种后勤应将批件抄当地县林业部门。地方林业部门应发给采伐证和木材出境证。采伐的林木由军区、军种营房部门统一计划,以合理的价格调拨部队内部使用。

  (四) 采伐营区林木,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育林基金。缴纳标准,每立方米木材或每百根竹子(楠竹)十五元,全部留给部队用于更新造林、育林、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支出,专款专用。育林基金由用材单位缴总后勤部,由总后勤部管理。

  (五) 部队营造的林木及林产品收益归军队支配,林产收入实行分成。军区、军种和省军区、野战军、后勤分部提取30%作为扩大造林、育林的基金,其余70%归造林或经营单位所有,主要用于迹地更新、造林育林,少部分可酌情用于解决部队的实际问题。

  (六) 坚持采育结合。林木的年采伐量不得超过年生长量。采伐后的迹地要做到当年或次年更新,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七) 有条件加工的造林单位,要搞好木材的综合利用,为部队制作营具、用具及建筑材料,所得资金按林产收入处理。

  五、奖励与惩罚

  (一) 营区植树造林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团以上单位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二) 对于毁坏、损害、盗窃、破坏和滥伐营区林木,及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要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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