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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改革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开展综合经营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国以来,国家花了大量投资,修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形成了固定资产约一千亿元。这些工程对战胜水旱灾害和发展国民经济起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工程效益未能充分发挥,长期依靠国家补贴,管理工作处于被动局面。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水利系统要改革管理体制,充分利用自己的水利资源及设备、劳力、人才的优势,积极开展综合经营。现将意见报告如下: 一、 改革水利管理体制 全国大、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都要实行经费包干和经营承包责任制。国家近几年内拨给水利工程的管理费用不减少,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对水利管理单位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各级主管部门要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逐个落实工程安全、调度运用、综合经营等方面的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和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并与之签订经费包干、经营承包合同。增收节支获得的收益,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益挂钩,使其有责、有权、有利。收益的大部分应当用于搞好工程管理,发展综合经营,少部分用于职工奖励、集体福利。已经实行承包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上述要求,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没有实行承包制的,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积极推行。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内部要在统一核算的基础上,按经营项目和业务分工,分别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制。承包任务要明确,收益要和职工利益挂钩,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二、 开展综合经营 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不能只是看水、管水,还要从综合经营方面挖潜力,积极开拓新的生产领域,开发水(水产)、农(农、林、畜牧、养殖)、工(工副业)、商、游(旅游)等多种产业,扩大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各级水利部门应当把开展综合经营当作重要任务,加强经营管理,讲求经济实效,逐步创造条件,向生产经营型发展,由事业单位向企业化过渡,争取在近两年内水利管理工作有一个新的突破。 三、 有关政策问题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同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经费包干、经营承包合同后,享有人、财、物和产、供、销等方面的自主权。 (二)属于事业性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各项经济收入,凡经财政部门商水利部门核定抵顶预算支出的,可视为预算内收入,任何单位都不能挪作它用。 (三)对水利系统经营的管理项目和企业,地方政府或单位都不能平调。 (四)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从事生产性的经营和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如种植、养殖和工副业加工等给予二至三年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已经开展综合经营的水利单位从今年起在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具体减免税规定,由财政部下达。 (五)新建的水利工程,从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上述税收减免原则和年限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 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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