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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将长江上游列为全国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报告的批复


(1988年4月22日)
国函〔1988〕66号


  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将长江上游列为全国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的报告》收悉。国务院同意这个报告,请贯彻执行。

  附:

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将长江上游列为全国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的报告
(1988年3月2日)


  1987年7月下旬,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了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关专家和负责同志一致认为,应当把长江上游的水土保持提到国家重要议事日程,建议将长江上游列为全国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域,加强领导,全面规划,各方协同,坚持不懈地把水土保持工作抓紧进行下去。1987年10月12日钱正英同志主持召开了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会议,一致肯定了7月座谈会的意见和将长江上游列为全国重点防治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现报告如下:

  一、将长江上游列为重点防治区,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

  (一)水土流失后果的严重性

  长江干流在宜昌以上统称上游,涉及西藏、青海、云南、贵州、四川、甘肃、陕西、湖北等八个省、自治区,总土地面积100.5万平方公里。根据1985年各省统计,上游水土流失面积35.2万平方公里,占总土地面积的35%,其中流失较严重的面积10.8万平方公里,占总流失面积的30.7%。按支流统计,以金沙江流失面积13.5万平方公里为最大,占总流失面积的38.4%,其次为嘉陵江、岷江,分别占26.3%和14%。

  长江上游水土流失的特点与黄河不同。上游地面侵蚀物总量约15.6亿吨,虽与黄河流域相近,但因地面物质较粗,滑坡、泥石流区侵蚀物质中石砾泥沙混杂,能被水流远程输送的细粒物质较少,目前主要淤积在支沟、小支流,不直接影响干流。正因如此,长江的水土流失危害不象黄河那样引人注目。但在长江上游广大的山丘区,坡度陡、土层薄、雨量大,土层抗侵蚀的年限短,水土流失使有限的土地很快丧失农业利用价值。金沙江两岸、贵州高原、三峡库区,有些县一年就有数百亩甚至上千亩土地变成光石板,丧失土地后群众被迫搬迁的事例时有所闻,其后果较之黄河更为严重。水土流失是山丘区人民贫困的根源。长江上游的贫困县约占全国总数的五分之一。这些地区,只有从搞好水土保持入手才能从根本上脱贫致富。此外,泥沙对支流水库和航运也带来不利影响。

  长江流域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广大中下游地区是我国工农业生产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上游矿产、森林、水能资源丰富,又有国防工业基础。按照国家逐步开发西部的经济发展部署,上游必将逐渐成为重点开发区域。水土保持关系到这一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长远利益,也影响着中下游广大地区的长治久安。

  (二)原有工作基础薄弱

  长期以来,由于认识不足,长江上游的水土保持工作起步较晚。八十年代以来,虽然进行了一些治理工作,但规模很小,进度缓慢。特别是近几年来,有关管理措施没有跟上,陡坡开荒乱伐林木未能有效制止,交通、矿业、建筑、水电等部门在开采、修路、基建等企业中,又造成新的流失。对于这些情况,如果不及时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将不能扭转水土流失继续恶化的严重局面,今后的治理就会付出更高的代价。

  二、重点防治的主要措施

  长江上游列为重点防治区后,将要采取和强化以下措施。

  (一)加强法制,严格制止新的破坏

  长江上游水热条件优越,只要严格封山育林育草,短期内就可使林草自然繁衍郁闭。在长江上游当前造成水土流失的主要因素是陡坡开荒、乱伐森林和工交等部门的基本建设,对此国家已颁布了“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现在的问题是要针对长江上游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政策措施以保证法制的顺利执行。例如必须解决好粮食问题和能源问题,否则退耕还林还牧便是一句空话;应坚决稿好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要努力搞好农田基本建设,推行科学种田,提高单产。同时在治理过程中,对流失严重的地区,要研究采取有关粮食的特殊政策和能源解决途径,使群众渡过难关,加速治理。

  (二)以防为主,加强监督管理

  鉴于普遍存在的破坏大于治理和边治理边破坏的严重情况,在长江上游必须强调以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坚决扭转一处治理、多处破坏的局面。为此,各级水土保持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并依法管理。

  (三)有步骤地推进重点流失区的治理

  长江上游地域辽阔,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水土保持要远近结合,有步骤、有阵地的进行。根据当前情况,拟将金沙江下游及毕节地区、陇南地区、嘉陵江中下游、川东鄂西的三峡库区等水土流失较严重的四片,列为第一批治理的重点。其中前三片是在现有全国八大重点片的基础上新增的重点片,可由水利部长江规划办公室和各省抓紧组织调查或勘查,在此基础上研究开展规划工作。后一片是将原葛洲坝库区扩大为三峡库区,要求“长办”牵头,请四川、湖北两省积极配合,尽快开展相应的规划工作。

  (四)各部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

  水土保持是一项整治国土、综合利用水土资源的任务,应当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由有关部门协同进行。目前已初步确定需要相互配合的工作,包括林业部建设长江上游水源涵养林工程;农业部门在这一区域推行各种耕作制度改革和开展多种经营以及发展农村能源的措施;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土地管理工作;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的扶贫工作等。

  三、组织领导

  为了统筹和协调长江上游重点防治区的工作,建议仿照黄河中游水土保持委员会的办法,成立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请四川省省长任主任委员,国家计委、农业部、林业部和水利部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委员,成员有:云南、贵州、甘肃、湖北四省,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科学院和水利部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办公室设在“长办”,不另增加编制。

  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将实行自力更生,以地方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多层次多渠道集资的方针。国家投入,先由水利部在现有资金中调剂,适当重点支持。

  以上意见当否,请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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