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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安与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


国发[1983]47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城市与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经召集公安、交通两部研究、现对公安与交通部门关于交通管理工作的分工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 关于公安部门与交通部门的分工。

  (1)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城市、开放的旅游城市和公安部门现在管理的城市,共计一百零五个(城市名单附后), 其交通管理工作,包括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行车安全管理、处理交通事故以及对机动车辆的检验、驾驶人员的考试考核与发牌发证,由公安部门负责。

  上述城市所属县的交通管理工作,仍维持一九八0年底以前的现状,即原由公安部门管理的,仍由公安部门管理;原由交通部门管理的,仍由交通部门管理;原由公安、交通两个部门共同管理的,仍由两个部门共同管理。

  (2) 除第(1)项规定的范围以外,凡设有交通民警的城市、县镇,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行车安全管理、处理交通事故的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的检验、驾驶人员的考试考核和发牌发证,仍归交通部门的监理机关负责。

  (3) 上述(1)、(2)两项以外,所有城市、县镇、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均由交通部门负责。

  (4) 交通部门负责的城市、县镇、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监理机关在处理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对触犯法律需要执行行政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5) 今后,在行政区划变更、城市人口增长、开放新的旅游点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分工时,须由交通,公安两部协商同意并经国务院批准。各地不得自行变动分工范围。

  二、全国实行统一的交通法规,统一的机动车牌照,统一的行车证、驾驶证和待理证。

  (1)交通规则、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交通违章处罚条例的制订和修订,以公安部为主,会商交通部同意后,两部联合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2) 机动车及驾驶人员监理规章,包括机动车牌照、行车证、驾驶证和待理证的制订和修订,以交通部为主,会商公安部同意后,两部联合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3) 交通事故、机动车和驾驶员统计表式的拟订和修订,以交通部为主,会商公安部同意,由两部联合送国家统计局审核后实行,各自按管辖范围统计。各地公安部门要按规定时间将统计数字填送同级交通部门,统一由交通部门汇总。交通部门汇总的统计报表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时要送同级公安部门。

  (4) 城乡公路交通标志、号志、标线,全国要统一,以交通部为主制订和修订,会商公安部同意后,两部联合公布。

  (5) 上述法规的解释权,以交通部为主制订和修订的,属于交通部;以公安部为主制订和修订的,属于公安部。在作出解释前,两部要互相协商。

  三、上述分工从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实行。在此之前,公安、交通部门要办好交接手续。交通部门移交给公安部门的,只限于机动车和驾驶人员的档案,不移交人员、房产、设备、考场等。

  四、交通部门的交通监理机构和公安部门的交通管理机构都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代表国家执行交通法规和进行技术监督。交通管理工作的分工范围在作了上述调整之后,交通监理力量不仅不能削弱,还必须加强,努力把全国城市和公路交通安全工作搞好。

  交通管理(监理)业务用车、用油,应纳入国家计划供应渠道。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与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公安与交通部门的协调工作。公安、交通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搞好城市与公路的交通安全工作。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日

  附:  一百零五个城市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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