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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福建武夷山、湄洲岛两个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1992年10月4日国务院,国函〔1992〕137号发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武夷山湄洲岛列入国家旅游开发区的请示》(闽政〔1992〕综1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福建武夷山、湄洲岛两个国家旅游度假区。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区位于武夷山市武夷山风景区东侧,东以南横铁路为界,西、南以崇阳溪为界,北至梅溪,规划面积为十二平方公里,划分为综合服务区、度假别墅区、水上活动区、游览娱乐区、休闲区、武夷文化园等功能小区。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位于莆田市湄洲岛,规划面积为十三点五平方公里(即全岛面积),划分为综合服务区、度假别墅区、妈祖文化城、高尔夫球场、贸易中心等功能小区。

  二、武夷山、湄洲岛两个国家旅游度假区主要利用外资进行建设,实行《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三、武夷山、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要做到特色鲜明,建筑风格和谐统一。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按规划进行。住宿接待设施的建设标准要符合国际旅游度假要求,两个度假区起步阶段的建设规模各控制在一千五百间客房以内。

  四、要对度假区的规划实施、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等方面加强管理。度假区开发建设中的其他有关事宜,请商国家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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