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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3年以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保证了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需要,基本杜绝了收购农副产品打“白条”的现象,这对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田积极性,促进农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粮食财务挂帐日趋增加,挤占挪用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问题十分严重。对这些问题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将对发展农业、抑制通货膨胀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深化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8号),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负责制,做好粮棉油的收购工作,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管理,做到既不打“白条”,又要防止收购资金的流失。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内贸易部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粮食储备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


  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保证了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对调动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和管理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粮食财务挂帐有增无减,挤占挪用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现象十分严重,这对发展农业和抑制通货膨胀都极为不利。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关于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制止挤占挪用收购资金,防止收购资金流失,以保证收购不打“白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实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棉油收购工作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负责制。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收购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要各负其责,保证本部门应筹措的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切实防止被挤占挪用。银行要根据收购部门的粮棉油库存和收购数量负责安排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负责拨补中央储备粮补贴;地方财政负责拨补地方储备粮补贴、粮食政策性补贴及定购粮价外补贴;收购部门负责调销回笼款及保证企业其他收购资金的到位。地方补贴款不到位或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要由该地区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和银行的收购资金不到位或被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由该部门或银行的领导负责。由此而造成收购打“白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清理收回被挤占挪用的收购资金。对1991年粮食年度末的粮食财务挂帐,国务院已明确规定,政策性挂帐由地方财政分5年消化解决,经营性挂帐由企业消化解决,各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分年消化的计划。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4〕62号),对1991年粮食年度末的粮食政策性挂帐实行停息必须坚持3个条件:一是当年不挂新帐;二是在5年内按规定比例消化老挂帐;三是粮食企业政策性业务要与经营性业务分开。达不到上述3个条件者,不予停息。对1992年以来新增的粮食财务挂帐,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在3年内消化解决。从今年起,各地人民政府和粮食部门要制定扭亏措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财务挂帐。

  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1994年粮棉油收购资金进行清理,对超出粮棉油库存数量的收购贷款,要核对帐目、查清去向、明确责任、落实收回措施。定购粮价外补贴,应全部由地方财政拨补,不得由企业和银行承担。对1994年银行为地方财政垫付的定购粮价外补贴款和地方财政欠拨粮食政策性补贴款,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国内贸易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进行清理,在8月底前将数字核实清楚,并要求地方限期归还;如地方财政不按期归还,由财政部从中央对该地区财政返还款中扣回,用于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收购企业挤占挪用的收购资金,由地方政府和有关收购企业制订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在8月底以前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中国农业银行挤占挪用的收购资金,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地人民政府要于9月10日前将1992年以来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对1994年定购粮价外补贴以及其他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清理情况及处理结果报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粮食储备局审核。

  三、财政拨补资金实行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保证总量、专户管理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负责落实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级财政应拨补的粮棉油收购资金,保证总量,不得欠拨。为了保证财政拨补资金的及时到位,防止被截留和挤占挪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粮食拨补款,一律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财政拨补款专户下拨,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地定购粮价外补贴,由地方财政负责拨补,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以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在收购前必须预拨到位。地方财政欠拨的政策性补贴,一律不得用银行贷款、调销回笼款和中央财政政策性补贴款垫付,谁垫付追究谁的责任。从今年起,如果地方财政再发生新的欠拨款,要在次年一季度由财政部从中央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返还款中扣回,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四、粮棉油收购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收购资金的管理。粮棉油收购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收购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内部管理责任制,要加快粮棉油收购部门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的分离。今年收购部门粮棉油收购以外的经营性业务,包括加工(不含棉花初加工)、零售和附营业务要与收购业务分开,所需信贷资金向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收购资金;对已占用的收购资金要逐步清理收回。对承担国家收购任务,且其任务纳入国内贸易部统计的粮油商品库存的粮油加工企业,如其加工业务与收购业务无法分开经营,其加工等经营性业务也必须与政策性业务分帐核算,所需信贷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申请粮油加工贷款。收购企业不得以系统内往来等任何形式将收购资金用于经营性业务,对将收购资金用于经营性业务的,一律按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处理,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经营性业务占用的收购资金加息、罚息,限期收回。

  五、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共同承担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的责任,做好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测算收购资金需求,安排收购贷款规模,积极筹措和调度收购资金,及时收回收购企业的回笼资金,对代理行收购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稽核。中国农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重要性,严格执行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的各项规定,把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和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工作当作主要任务来抓,并将其作为考核银行工作的主要内容。中国农业银行要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业务协议书》的规定,切实履行代理职责,层层落实责任,由中国农业银行各级分支行的行长负责,一名副行长具体分管,设置专门班子,负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的各项管理工作。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都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清算资金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5〕1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银传〔1995〕25号)的规定,按时完成资金(含信贷基金)的划转等工作,拒不执行的,以违纪论处。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收购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收购资金监管工作,组织有关银行清理收购企业多头开户,加强收购资金专户管理,监督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搞好资金清算。清理收购企业多头开户工作,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5〕25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完成,不得拖延。今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每年都要对收购企业开户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户资金收支及与中国农业银行资金清算的情况进行监督,对逃避专户管理、挪用专户资金和不及时清算资金的,要按规定予以处罚。

  七、改进粮棉油收购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代理行要按照粮棉油库存增减的数量、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合理的费用,每月调整贷款数量,对超库存占用的贷款必须立即收回。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粮棉油库存的数量、价格和合理费用,安排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贷款限额。对收购企业因先支后收所需的资金,由银行发放临时调剂贷款予以解决,临时调剂贷款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2个月,不得跨年度使用。特殊情况确需跨年度使用的,必须说明原因,并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批准。

  八、要加强对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专户管理。承担收购、调拨、储备等政策性业务的粮棉油企业,只能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家开立帐户,在其他银行的帐户必须在本文到达之日起半个月内予以撤销。到期未予撤销的,由当地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立即撤销。收购资金专户要全额反映银行贷款、企业调销回笼资金和财政拨补款的收支情况,专户资金只能用于收购及相关费用支出,不得逃避检查监督。粮棉油收购企业的货款结算,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5〕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包括收购部门的经营性业务)用粮用棉,必须钱货两清、现款结算。违反规定的,按挪用收购资金予以处罚。

  九、尽快建立健全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台帐及统计报告制度。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层层建立与粮棉油购、销、调、存及收购贷款等有关资料统计台帐。收购部门要按照银行的需要,定期提供有关数字和资料。中国农业银行省以下分支行要按照要求认真登记台帐,及时汇总上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区、市)分行,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区、市)分行汇总上报其总行。

  十、建立收购资金的定期稽核检查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审计署和监察部要定期联合对财政部门、收购企业和有关银行的收购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稽核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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