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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国家农委、粮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解决国营农业企事业职工户口粮食关系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现转发各地执行。凡过去与此精神不符的有关规定,均以此为准。 国营农林牧渔场,包括种畜场、良种场、鱼苗场、苗圃等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统称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下同)职工的户口和粮食关系,多年来,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的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干部,包括一些老干部、老红军,调到城镇其它单位工作,或按政策规定退职退休到城镇,转不了市镇粮食关系,落不上户口;有些职工子女在升学等问题上因此而受到影响,引起了职工的思想不安;需要调进的干部也因此不愿调入; 有些地区一些不以生产商品粮为任务的农业企事业单位,如良种场、苗圃等,由于强调口粮自给,以致不得不用一些土地种口粮,影响了苗圃、良种繁育地和饲料地的正常使用,给工作造成损失,等等。 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户粮关系存在的问题,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应该有步骤地加以解决。对当前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建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78〕20号文件,关于“国营农场的职工,包括国家计划分配在农场工作的城镇知识青年、农场职工子女,都是国家职工,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的精神,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如因工作需要调往城镇和符合条件退职退休安置在城镇的,凭调出、调入地组织、劳动、人事等部门的调动证明,应准予办理户口和市镇粮食供应关系转移手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随迁的职工家属,应准予一并办理户口和市镇粮食关系的转移手续。 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子女,因升学等而需转移户口粮食关系时,也应按上述精神对待,准予转移户口和市镇粮食关系。 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所管理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大队、生产队的干部、工人(国家正式干部除外),原农村人口户、粮关系不变。 二、 以生产苗木、种畜、鱼苗、作物良种、特种经济作物等为主的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当前吃商品粮的,仍保持商品粮的供应关系不变;当前吃自产粮的,应由所在地的县以上粮食和农业主管部门同这些单位共同研究,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职工口粮自给数量,不足部分(或全部)由粮食部门供应。 上述两条,适用于华侨、公安、民政和部队系统的农场和军马场职工。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实行。凡过去与此精神不符的有关规定,均按此精神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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