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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报告的通知


(1983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报告》和《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鉴于目前商业体制正处在改革阶段,国营商业批发企业利改税工作刚刚落实到基层,为了避免频繁变动,对国营商业批发企业(包括国营物资部门、外贸、供销社)征收工商税,可推迟到1985年1月1日起实行。对集体商业企业、个体商业户和工业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的,一律从1983年12月1日起征收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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