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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


(1988年2月24日国务院发出)


  近几年来,国务院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问题曾多次发出通知,除少数单位取得了一些成效外,总的来看收效不大。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集团购买力仍然增长过快。1987年实现的社会集团购买力,大大超过同期生产增长的幅度,这不仅扩大了供求矛盾,加重市场压力,增加财政开支,而且也助长了奢侈浪费之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把社会集团购买力压下来。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1988年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一律在1987年实际支出的基础上压缩20%。这个任务必须层层落实,保证完成。

  二、 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要根据上述要求,重新逐户核定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各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指标执行,不得超过。如有超过,除按全国控办等部门1987年11月25日发布的《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①有关规定处理外,行政事业单位从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解决,一律不准在当年经费内报销,并按超过数额扣减下年度控购指标;企业用自有资金解决,不得挤入成本、费用,如有挤入的,在征收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对乡镇企业和城市街道企业的集团购买力也要管起来,控购指标如何下达,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在1988年内,停止购买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沙发、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器、录音机和多用机、录像机、照相机和放大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家具、呢绒毛料及其制品、纯毛毯、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各种电取暖及电煮水设备和复印机19种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详细目录附后)。对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医疗和因特殊原因必须购买上述商品的,必须经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逐项审查,从严审批。

  四、 国家确定的专项控制商品要实行定点供应,各级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尽快指定若干商店或专柜经营。各部门、各单位经过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查批准购买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在定点商店购买。非指定单位不得向社会集团供应专控商品,违者没收其违章销售的利润。

  五、 严格整顿小汽车和大轿车的价格和配车标准。对市场销售的汽车,由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家物资局分车型制定最高限价。对倒卖汽车的不法分子,要依法处理。各级政府主管车辆编制的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重新制订配车标准,整顿车辆编制。各单位都不得借机更换高档车辆。中央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1986年4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部门给本系统配置业务用小汽车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分配车辆。严禁用公款买车上个人用车牌照,违者除没收车辆外,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六、 对各类房屋,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住房和其他场所,1988年内一律不准改建、扩建、购置安装空调和其他装饰。

  七、 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劳动保护用品,应严格执行劳动部门规定的发放范围和标准,并在指定的劳保用品商店购买。严禁购买毛料服装、羽绒服、风雨衣等不符合劳动保护用品的物品发给职工,严禁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资。劳动部门要根据劳动保护需要,本着节约的精神,重新审查修订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单位,一定要严格按标准执行,不许扩大范围,提高标准,违者要严肃处理。

  八、 严禁用公款购买实物和购货券发给职工,商业部门也不得向单位发行购货券。企业不准用产品调换生活用品发给职工。各部门、各单位今后不得以做广告名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赠送物品。

  九、 要坚决压缩各种会议,缩短会期,减少人员。各种非业务性的研讨会暂停一年。严禁以开会出差为名,搞公费旅游。组织老干部参观旅行等活动今年一律暂停,以后怎么办,另行研究。

  十、 要搞好清仓查库,修旧利废,充分利用库存积压物资。桌椅板凳等家具以及办公器材不再添置,千方百计节约经费开支。

  十一、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控购管理工作的力量,确保控购任务的完成。要组织银行、商业、物资、车辆管理等部门和各级控购管理机关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按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②和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二、 过去国务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

  附件: 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③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

  2.大轿车(包括用于更新的车辆);

  3.摩托车(包括各种摩托车、轻骑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4.沙发;

  5.地毯(包括纯毛、含毛混纺和化纤地毯);

  6.沙发床(包括沙发床垫);

  7.空气调节器(指窗式、柜式的制冷或制冷制热机);

  8.录音机和多用机;

  9.录像机(包括摄影机、放像机、编辑机和监视器);

  10.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扩印机和各种镜头);

  11.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500元以上的);

  12.家具(单价在100元以上的钢、铁、木、藤等制做的各种家具);13.呢绒毛料及其制品(包括混纺制品,海轮旗帜免于审批);

  14.纯毛毯;

  15.彩色电视机;

  16.电冰箱(300升以下的);

  17.洗衣机(不包括工业用洗衣机);

  18.各种电取暖、电煮水设备(包括电热水淋浴器);

  19.复印机。

  ①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1986年10月-1987年12月)第57-59页。

  ②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1986年10月-1987年12月)第1-6页。

  ③1988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将国家专项控制的商品从19种扩大到29种。No.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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