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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


(一九九二年三月六日) 国发〔1992〕15号


  去年,国家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对逐步理顺粮油价格,减轻财政负担,促进节约用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粮食价格尚未完全理顺,购销价格依然倒挂,国家用于粮食的财政补贴负担仍然很重。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国务院已决定,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提高小麦、稻谷、玉米定购价格,如果粮食统销价格不随之相应调整,购销价格倒挂就会扩大,不但会加重财政负担,而且也给今后理顺粮食价格增加难度。根据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关于加快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有计划地解决粮食收购价格偏低和购销价格倒挂问题的精神,国务院决定,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提高粮食统销价格。

  一、适当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在今年粮食定购价格调整后的基础上,按购销同价的原则,三种粮食(面粉、大米、玉米)中等质量标准品的统销价格,全国平均每五百克提高一角一分。其他粮食品种的统销价格也按购销同价的原则相应提高。粮食统销价格提高后,粮食企业的经营费用仍由财政补贴。居民结存的票证粮食,仍按各地现行供应办法,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二、对职工适当给予粮食提价补偿。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为了不过多地增加职工的负担,同时,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决定继续按照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给城镇居民适当补偿。这次对职工及其家属的补偿,采取粮价补贴的形式,随职工的工资发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每个职工每月给予粮价补贴五元。对离退休人员、大中专在校学生、解放军和武警干部战士、民政优抚救济对象以及其他需要补偿的人员,也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下达。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

  三、做好粮食供应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粮食部门切实做好粮食的加工、调运和销售工作,充分发挥粮食部门主渠道作用,确保市场供应,防止出现脱销断档现象,必要时可以采取限购措施,并严禁卖大号。粮食统销价格提高后,对城镇居民口粮继续实行凭证、凭票、定量供应政策。对农村平价粮销售也继续实行计划供应。

  四、严格控制粮食提价的连锁反应。为了尽可能缩小粮食提价的影响,除国家统一安排的项目外,在粮食调价期间,各地区、各部门不准出台其他提价项目,不准“搭车”涨价。“菜篮子”价格的稳定是粮价改革顺利出台的重要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肉、蛋、菜的生产和供应,确保“菜篮子”价格的基本稳定。同时还要抓好日用工业品的生产和供应,稳定生活必需品价格。

  五、继续对粮食企业采取扶持政策。这次粮食统销价格提高后,国家财税部门“七五”期间对粮食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八五”期间继续执行,并要采取新的扶持政策,帮助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支持粮食企业发展,计委和银行要在投资规模、贷款指标等方面,帮助粮食企业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粮食企业要努力消化提价影响,在确保平价粮食供应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多种经营,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

  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物价、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平价粮食和粮票的倒买倒卖活动,对趁调价之机哄抬粮价等不法行为要严厉打击。粮食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遵守纪律,不准购买或变相购买居民手中的粮票和结余指标,防止弄虚作假,套取国家粮食和财政补贴。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经营粮食批发、零售业务,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准。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七、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粮食价格改革顺利实施。这次粮食价格调整是继去年五月一日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的又一次重大价格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调价方案,周密计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在粮食调价出台之前,要按《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印发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宣传提纲的通知》要求,结合当地情况,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解释,做到家喻户晓。在调价过程中,要坚决按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并密切注意市场动向,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粮食调价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粮食统销价格调整方案

                     国  务  院

  附件:

粮食统销价格调整方案


  一、口粮和军供用粮。供应城镇居民的定量口粮和军供用粮实行购销同价。调整后的统销价格,按照现行成品粮定购价格与原粮定购价格同幅度提高的原则确定。全国平均,三种粮食(面粉、大米、玉米)中等质量标准品,每五百克提高一角一分。其中,标准粉提高约一角二分;标二籼米提高约一角一分;标二粳米提高约一角六分;中等玉米提高五分八厘。

  主产区大豆的统销价格平均每五百克提高八分,其他地区也按购销同价原则调整。豆饼、豆粕价格已实现购销同价,这次不再调整。

  食用植物油,价格不作变动。

  二、地方管理的粮食品种。除中央管理的统销粮食品种外,地方纳入计划统销的其他粮食品种以及玉米面等,其统销价格,根据购销同价的原则,由各地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相应调整,毗邻地区要主动搞好价格衔接。

  三、其他平价粮食。非农业销售中定量口粮、军供用粮以外的平价粮食,也改按调整后的统销价格供应。农村销售的平价粮食,现按定购价或统销价供应的,改按调整后的定购价供应;现按定购价加费用供应的,可继续按调整后的定购价加费用供应,也可改按调整后的定购价格供应,具体由各地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视当地粮食市场情况确定。

  对水库移民供应的粮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价格。

  四、地区差价。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分品种中等质量标准品粮食统销价格的具体安排,由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另行下达。其他城镇的粮食统销价格,凡不安排地区差价的,执行省会城市价格;安排地区差价的,原则上在现行统销价格基础上,加省会城市提价额确定,并核定全省城镇平均统销价格。

  五、等级(品质)差价。中等质量标准品以外的其他等级(品质)的统销价格,原则上按现行等级(品质)差价率相应调整,并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为避免地区间精米精面价格相差过于悬殊,各地在安排价格时,差价率大的要适当缩小,差价率小的可以适当扩大。

  六、粮食制品及相关产品价格。粮食制品价格以及其他以粮食为原料的产品价格的作价原则,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991〕18号)执行。为了发挥国营商业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提高竞争能力,粮食制品价格去年已经安排过高的,这次应少提价或不提价。议价粮食制品和以议价粮食为原料的相关产品,在调价期间不准趁机涨价。

  七、粮食副产品价格。考虑到各地粮食副产品现行价格管理办法和价格水平差异较大,这次粮食定购价格提高后,对副产品价格,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在既有利于粮食加工企业正常生产,又有利于饲料、酿造等行业稳定发展,也不过多牵动副食品价格的前提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安排。

  八、尾数处理办法。为了方便经营、方便核算,各地在安排地区、品质差价以及地方管理的粮食品种价格时,每五百克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九、财务处理办法。粮食购销价格调整后,国营粮食企业的平价粮食进价成本,一律改按提高后的国家定购价格核算。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商业部另行下达。

  十、执行时间。调整后的粮食统销价格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按现行供应办法在月底可以提前购买下月粮的地区,提前购买的粮食执行调整后的价格。粮食制品和以粮食为原料的相关产品的调价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准在四月一日前出台。

  十一、广东、福建、海南三省粮食统销价格安排方案另行下达。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调价方案,报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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