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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海南省设立海口保税区的批复


(1992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函〔1992〕159号发布)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建立海口保税区的请示》(琼府〔1992〕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海口保税区。海口保税区要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并经海关验收。保税区应以发展保税仓储、转口贸易及技术密集型的出口加工业为主。

  二、海口保税区设在金盘出口加工区内,呈“丁”字形,其范围北以工业大道为界,远西至疏港大道,近西至水头路,远东至金牛路,近东至汽车冲压件厂西路,远南至货运大道,近南至金盘路,面积为一点九三平方公里。港区不设保税区,可考虑设保税仓,具体事宜请商海关办理。

  三、海口保税区由海关监管,海口海关应比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制定海口保税区监管实施细则,报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

  四、在保税区内如需设立金融、保险机构,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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