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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丹东市建立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批复
(1992年7月7日发布,国函〔1992〕8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丹东边界沿江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丹东市在继续实行沿海经济开放区政策的同时,建立边境经济合作区,实行国务院国函〔1992〕2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政策。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具体地点和范围,由国务院特区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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