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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张家港保税区的批复


(1992年10月16日国务院,国函〔1992〕150号发布)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建立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的请示》(苏政发〔1991〕105号)和《关于请求尽快批准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的补充请示》(苏政发〔1992〕1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张家港保税区。保税区要充分发挥港口优势,积极为加工出口和拓展转口贸易服务,开展为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包装、储存、运输、商品展示等业务,促进长江流域外向型经济发展。

  二、张家港保税区设在张家港港区东侧,东至十字港、西南至老套港、北至长江江堤,规划面积四点一平方公里,起步面积二平方公里。

  三、保税区的海关监管、外汇管理、金融和税收政策比照《国务院关于设立天津港保税区的批复》(国函〔1991〕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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