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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国家标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 部、民政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联合提出的《关于省、市、自 治区排列顺序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 起,新起草的各项文件、资料以及档案,凡涉及省、市、自治区排列 顺序的,均按此文件执行。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电子计算机将在国民经济各部 门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大量的国民经济计划、统计资料都要求有一 个全国统一的省、市、自治区标准排列顺序,否则将在统一编码、收 集整理资料以及建立数据库等方面,给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带来很多困 难。 建国以来,至一九六九年,各省、市、自治区的排列顺序,习惯 上是以北京为首,过去的一些历史资料都是按照这个顺序排列的。一 九七0年为了突出三线建设,当时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在计划统计方 面,应把西南区排在前面,这个顺序,计划统计部门一直延续使用到 现在。但是,由于当时全国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公安、民政等部门仍 沿用以北京为首的习惯排列次序。 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计划管理、行政管 理、统计汇总和人口普查,都需要对行政区域的排列顺序有一个全国 的统一标准。经我们共同研究,建议恢复以北京市为首的排列顺序。 这与世界多数国家把首都排在第一位的习惯相一致。具体排列原则如 下∶ 一、 照顾到历史习惯和分片汇总的需要, 仍保留六个大区的概 念,但大区不作为实体。 二、 大区内按直辖市在前,区内各省、区基本按现行习惯排列, 以便使已经积累的经济资料调整工作量减到最少限度。 三、 台湾省排在全国最后。 按照上述原则,新的排列顺序如下∶ 1.北京市; 2. 天津市; 3.河北省; 4.山西省; 5.内蒙古自治区 6.辽宁省; 7.吉林省; 8.黑龙江省; 9.上海市; 10.江苏省; 11.浙江省; 12.安徽省; 13.福建省; 14.江西省; 15.山东省; 16.河南省; 17.湖北省; 18.湖南省; 19.广东省; 20.广西壮族自治区; 21.四川省; 22.贵州省; 23.云南省; 24.西藏自治区; 25.陕西省; 26.甘肃省; 27.青海省; 28.宁夏回族自治区; 2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0.台湾省。 考虑到各部门仍保存一些印好的旧表格,为了不致造成浪费,新 的顺序建议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第六个五年计划开始时实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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