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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一九八四年一月七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军用标准化是国防现代化建设中一项综合性的技术基础工
作,对促进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加速发展军事技术装备,增强部队战
斗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了加强军用标准化的管理,根据国务
院、中央军委有关国防现代化建设的方针、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军用标准化工作应当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
科研、生产、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军用技术标准(简称军用标准,下同)是为满足军用要求
而制订的技术标准,是从事国防科研、生产和使用、维修活动的共同
技术依据。
  第四条 国家标准凡能满足军用要求的,应当贯彻执行;各部门制
订的专业标准(部标准,下同),凡能满足军用要求的,可以直接采
用。
  第五条 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认真
研究,区别对待,积极采用。
  第六条 军用标准化规划、计划应当纳入各部门的军事技术装备发
展和国防科研、生产规划、计划。
  第二章 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审批、发布
  第七条 制订、修订军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军事技术装备的发展
和使用要求,密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
经济合理。
  第八条 军用标准包括国家军用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为军事技术
装备制定的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军
用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专业标准相抵触。
  第九条 国家军用标准是指对国防科学技术和军事技术装备发展有
重大意义而必须在国防科研、生产、使用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第十条 制订、修订国家军用标准,应当采取科研、生产、使用相
结合的形式,按照标准的不同对象和部门的业务分工,由主管部门与
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主办部门和参加单位。
  第十一条 国家军用标准,由主办部门提出草案,属于通用后勤技
术装备(包括后勤专用车辆,下同)和军队医药卫生方面的,报总后
勤部审批和发布;其余的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
科工委)审批和发布;特别重大的,由国防科工委或总后勤部报国务
院、中央军委审批后发布。
  为军事技术装备制订的专业标准,由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并分别
报国防科工委、总后勤部备案。
  第十二条 军用标准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及
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制订军用标准所需的经费和物资,应当列入各部门、各
单位的科研计划。 第三章 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军用标准一经发布,各有关部门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贯彻标准确有困难的,要说明理由,提出暂缓贯彻的期限和采取
措施的报告,征得使用部门的同意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发布
标准的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研制军用新产品,必须认真执行标准化的要求。
  使用部门在提出新产品的战术技术指标时,必须同时提出标准化
要求。
  新产品设计前,设计总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应当会同标准化部
门组织编制《新产品标准化综合要求》。
  设计阶段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必须由设计单位的标准化专业人员
进行标准化审查签字后,才能使用。
  新产品定型前,设计单位的标准化机构应当提出《新产品标准化
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 已鉴定定型的产品,如因改用标准而影响产品的基本战
术技术性能,应当由设计单位和同级标准化机构提出报告,征得使用
部门同意,报有关军工产品定型委员会审批;如属改进或改型,其更
改部分应当按研制新产品的要求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十七条 引进军事装备技术,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一般的项目,
由各国防工业部、军兵种和总部有关部(局)组织审查;重大的项目,
由各国防科工委或总后勤部组织审查。
  第十八条 军用产品的原料、材料、协作件、外购件、半成品和自
制件,均应由检验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或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规定进
行验收或复验合格后,才能投产或参加整机的装配、测试和各种试验。
  第十九条 贯彻标准所需的经费和物资,应当列入各部门、各单位
的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计划。
  第四章标准化机构和任务
  第二十条 国防科工委、总后勤部、各国防工业部、军兵种、总部
有关部(局)和承担军品任务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或健全相应的标
准化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工委标准化管理机构是在国家标准局的业务指
导下,管理军用标准化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负责提出军用标准化的方针、
政策和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军用标准化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订和修订国家军用标准;
  (四)组织协调军用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督促检查军用标准的贯彻执行;
  (六)对重大的军事装备技术引进项目组织标准化审查;
  (七)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标准化任务。
  总后勤部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归口管理全军通用后勤技术装备
和军队医药卫生方面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国防工业部、军兵种、总部有关部(局)和承担军
品任务的有关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军用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制订本部门的规章制
度;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本部门的标准化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查国家军用标准,并负责必要的协调
工作;
  (四)督促检查标准的贯彻执行;
  (五)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引进军事装备技术进行标准化审查;
  (六)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标准化任务。
  第二十三条 各国防工业部、军兵种、总部有关部(局)和承担军
品任务的有关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负
责管理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和承办上级机关交给的标准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标准化研究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军用标准化的科学研究;
  (二)组织和承担军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三)参加新产品以及引进军事装备技术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四)负责军用标准情报资料的收集、研究和提供使用工作;
  (五)承担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军用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军事技术装备的不同类别和各专业的特点, 设
立若干个由科研、生产、使用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专业军用标准化技
术组织。其章程和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 从事标准化工作的科技人员,要具有与其所任工作相
适应的技术水平、政策水平、组织能力和实践经验,并应保持相对的
稳定。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重大贡献的人员,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
节与后果的严重程度,按国家或军队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仅限于对军用技术标准的管理,属于装备的体
制和系列、使用、管理等,按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分别由总参谋部、
总后勤部负责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 各国防工业部、军兵种、总部有关部(局)和承担军品
任务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订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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