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目录
秀莎网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发布)


  一九五九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
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以来,全国推广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
废除旧杂制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贯彻对外实行开放政策,
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适应我国国民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以及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扩大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需要,国务院决
定在采用先进的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单位。
经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
国家计量局《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
位》。现发布命D令如下:
  一、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合国法定计量单位》(
缚后)。
  二、弦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
一九九0年,一九九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
农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
另行公布。
  三、计量单位的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质的事,
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充分重视,制定积极稳妥的实施计划,保证顺利
完成。
  四、本命令责成国家计量局负责贯彻执行。
  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窬命令有
抵触的,以本命令为准。

中华人民共合国法定计量单位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以下简称法定单位)包括Z
  (q)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见表1)
  (2)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见表2)
  (3)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见表3);
  (4)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见表4);
  (5)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
  (6)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词头见
表5)。
  法定单位的定义、使用方法等,由国家计量局另行规定。
  注:表1、2、3、4、5略。
回目录
秀莎网